論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系統定位
摘要: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其特征為事后的救濟程序,其功能是為第三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之間均存在聯系和區別。案外人異議之訴有特定的適用情況,其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存在重合的空間。鑒于效力程度和啟動條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應當優先于案外人申請再審。我國第三人權利保護體系的協調完善應當在事前預防上以第三人訴訟參加制度為主,在事后救濟方面以第三人撤銷之訴為主、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為特定和案外人申請再審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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