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法典物權編與合同編的立法協調 房紹坤 吉林大學法學院; 長春130012 摘要:在編纂民法典時,物權編與合同編應當做好立法協調。物權編應當將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刪除,物權變動合同應當適用合同編的一般規定。合同編應當刪除無權處分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并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和適用。民法典應規定添附制度,《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關于添附的規定應加以改進。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現代法學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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