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清單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的制度建構——兼論與責任清單協同推進
摘要:黨的三中全會的決議明確權責清單是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方式。當前權責清單的銜接性難題、權力清單的制度缺陷、責任清單的制度缺位以及編制規則的法治風險等問題,不利于實現權責清單與“三定”規定的有機銜接。在法理上,權責清單存在概念和性質混亂的缺陷,以此作為體系自我獨立的范疇推進機構編制法定化難以邏輯自洽。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銜接性和獨立性使得權責清單同“三定”規定有機銜接具有可行性。在總體方案上,應采取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同步”和“協調”二維推進的方式。在具體方案上,應當分別從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兩個維度展開,做到權力清單規制范圍應擴展至抽象行政行為和行政組織行為,并依照法治實踐及時設定權力清單類型;建構契合正義內部構造的職責追責型責任清單;編制行為應從引入備案審查、區別設定編制依據、全程公開和差異化參與等方面予以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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