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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律令,同一個教訓——民國《暫行報律》與蘇聯《出版法令》之比較

孫旭培 盧家銀 崔明

關鍵詞: 暫行報律 出版法令 新聞法 新聞自由

[摘要]: 通過對民國《暫行報律》和蘇聯《出版法令》兩種新聞律令進行深入比較,可以發現:作為法治的必要前提,新聞法是新聞自由最重要的保障力量。只有實行新聞法治,才能實現新聞自由,才能為新聞界創造長久的繁榮。

Abstract:Through comparing Temporary Press Law of Republic of China and Decree on the Press of Soviet Union, This paper found that press law, which as a necessary prerequisite for the rule of law,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otective force for press freedom. Only carrying out the rule of law in the press can freedom of the press be achieved, and can bring about long-term prosperity for the press.

Keywords:Temporary Press Law;Decree on the Press;Press Law;Freedom of the Press

《中華民國暫行報律》(以下簡稱《暫行報律》)是中華民國建立伊始由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新聞律令,蘇聯《關于出版問題的法令》(以下簡稱《出版法令》)則是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后由蘇維埃新政府頒布的新聞律令。《暫行報律》和《出版法令》都只有三條,都不是完整的新聞法,本文稱它們為律令。所謂律令(Precept),“嚴格地說,系指立法機構發布的對意識具有約束力的命令,廣義上而言,指命令、指令、訓令或戒律”。(沃克,1980/1988:710)

雖然二者不是由同一個國家、同類性質的政府頒布的新聞律令,但都是在聲稱追求自由民主的過程中,由新政府制定的一種臨時性的專門法律,二者內容相似、目的類同,在總結新聞立法和新聞法治方面的經驗教訓和探索保障新聞自由的方法方面均有較高的參考價值。本文即是對兩部法令產生的歷史背景、條文內容、爭議與命運、歷史影響等進行對比分析。

一、兩種律令簡介

(一)《暫行報律》

《暫行報律》是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臨時新聞法。1912年3月4日,南京臨時政府在正式宣布廢除《大清報律》的同時,致電總部設在上海的中國報界俱進會,并請轉全國新聞雜志各社,稱“查滿清行用之報律,軍興以來,未經民國政府明白宣示,自無繼續之效力;而民國報律,又未遽行編定頒布,茲特定暫行報律三章,即希望報界各社一律遵守。其文如下:(1)新聞雜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發行及編輯人姓名,須向本部呈明注冊,或就近地方高級官廳呈明,咨部注冊。茲定自令之日起,截止陽歷四月初一日止,在此限期內,已出版之新聞雜志各社,須將本社發行及編輯員姓名呈明注冊,其以后出版者,須于發行前呈明注冊,否則不準其發行。(2)流言煽惑關于共和國體,有破壞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發行人、編輯人并坐以應得之罪。(3)調查失實污毀個人名譽者,被污毀之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時,經被污毀人提起訴訟時,則酌量科罰?!保ā秲葎詹款C布暫行報律電文》,引自:復旦大學新聞系新聞史教研室,1987:88)

《暫行報律》一經公布,即迅速招致上海等地十幾家報紙的堅決反對,五日后被撤銷。

(二)《出版法令》

《出版法令》是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后第三天發布的關于新聞的法令。1917年11月10日,《真理報》發布了列寧簽署的《關于出版問題的法令》。全文如下:

“在變革的艱難的決定性的時刻及其隨后的時日,臨時革命委員會不得不采取一系列針對不同色彩的反革命報刊的措施。于是立即從四面八方傳來叫喊聲,說新的社會主義政權這樣做就違背了自己的綱領,侵犯了出版自由。工農政府請居民注意,在這種自由主義的幌子下,掩蓋著有產階級占據絕大部分報刊的自由,不受限制地毒害群眾的意識,在他們的意識中制造混亂的自由。誰都知道,資產階級報刊是資產階級最強大的工具之一。特別是在新政權,工農政權剛剛鞏固的危機時刻,不能把這個武器完全留在敵人手里,在這種時刻,其危險不亞于炮彈和機關槍。黃色和綠色報刊用這些東西來誣蔑人民剛剛取得的勝利,這就是為什么要采取臨時的非常措施以制止造謠誣蔑這些污水濁流的緣故。一旦新秩序得到鞏固,對出版的任何干預都將停止,將在對法庭負責的界限內,按照在這方面最廣泛和進步的法律為出版確立完全的自由。人民委員會認為,即使在危機關頭,只有在絕對的必要的范圍內才允許對出版實施限制,茲決定:

(1)應予查封的只有下列報刊:①號召公開反抗或不服從工農政府者;②用明顯歪曲事實的手段制造混亂者;③號召采取明顯的犯罪行為,即應受刑法懲罰的行為者。(2)暫時或永久查禁報刊只能由人民委員會決定。(3)本總則具有臨時性質,隨著正常的社會生活條件的來臨將通過特別命令予以廢除?!保ā墩胬韴蟆罚?917年11月10日,引自:列寧,1983:619)

《出版法令》一經發布,雖然也在國內引起了爭論與抗議,但卻得到了保留與執行。

二、《暫行報律》與《出版法令》之對比分析

(一)歷史背景

兩部新聞律令都是1910年代的產物,都是在革命政府剛剛建立,國內政治局勢還不平穩,新政府與媒體的關系不明的情況下產生的。但是由于各自所處的具體的政治環境的不同,決定了二者在歷史背景方面也存在差異。

《暫行報律》的出臺背景是因為封建政體——清王朝的滅亡,中華民國共和政體一經建立,國內政局很不穩定,國內外各種矛盾突然激化,全國出現了大大小小的三百多個政黨,各種政治力量都用報刊來宣傳自己的主張并同時對異已思想進行斗爭,為了維護共和,穩定國內輿論,防止濫用新聞自由,并鑒于《大清報律》廢止后報刊無章可循且更沒有任何綱領性法律文件的情況下,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草擬的一個簡略的新聞法令。

而《出版法令》的誕生背景則是由于十月革命的勝利,俄國布爾什維克推翻了俄國資產階級的統治,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后,國內政局相對不穩定的情況下,孟什維克和社會革命黨人仍在出版自己的報紙,由大壟斷資本家提供資金的報紙協會也在繼續活動,為鞏固新生的蘇維埃政權,保護人民報刊的發展,而由人民委員會制定了一個出版法令。

并且,前者是在“自由、民主、共和”的革命口號下誕生的,后者是在“和平、土地、面包和自由”的革命口號的鼓吹下出臺的。共同之處是,名義上,兩者都包含有對自由的追求。

(二)條文內容

1. 結構形式

《暫行報律》和《出版法令》都只有三條,既沒有法律的基本結構,又沒有具體事項和保障性的規定,只有禁止事項、懲罰事宜的條款,無法稱之為完全意義上的法律。從其所屬來看,前者只能算是一個簡略的部門規章,而后者充其量也只是一個簡單的行政法令而已。

2. 實體內容

(1)創辦規定的比較。在媒體創辦方面,《暫行報律》只對形式要件(指的是具備辦報資格的人是否需要履行法定手續或履行何種法定手續)作出了規定:“新聞雜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發行人及編輯人姓名,須向本部呈明注冊,或就近地方官廳呈明,咨部注冊”,對實質要件(具備何種資格的人才可以辦報)未作明確要求;而《出版法令》對上述兩條根本未曾提及。顯然,《暫行報律》要求報刊實名注冊,但是未對創辦主體作詳細規定,只要求填報姓名即可。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可以推定辦報人的資格不受限制。由此可見,從創辦報刊的主體的條件和資格來說,自由度是非常高的。

而蘇聯《出版法令》對此則沒有作任何規定,但是僅在一周后,列寧(1959:264)就在《關于出版自由的決議草案》中指出:“出版自由就是使報刊擺脫資本的壓迫,把造紙廠和印刷廠變成國家的財產,讓每一個達到一定人數(如1萬人)的公民團體都享有使用相應數量的紙張和相應數量的印刷勞動的同等權利”。這句話表明,列寧已從享受出版自由的主體中排除了公民個人,只限于公民團體(而后來的實踐證明,公民并不能自由成立自己的團體,獲得國家批準的為數不多的公民團體都是由國家出面組織成立的)。顯然,這已經談不上是新聞出版方面“最廣泛和進步的法律”、“為出版確立完全的自由”了。

(2)禁載事項的比較。兩部律令在媒體涉及國體、政體、政治統治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稌盒袌舐伞返诙l規定:“流言煽惑關于共和國體,有破壞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發行人、編輯人并坐以應得之罪”,通過告訴新聞從業人員如果“做什么”,就會有“怎么樣”后果的方式,對媒體的批評權作出限定?!冻霭娣睢返谝粭l也指出:“應予查封的只有下列報刊:①號召公開反抗或不服從工農政府者;②用明顯歪曲事實的手段制造混亂者;③號召采取明顯的犯罪行為,即應受刑法懲罰的行為者”,通過更加嚴苛的方式限制媒體的批評權。

同時,《出版法令》對司法主體和例外情況做出了規定:“暫時或永久查禁報刊只能由人民委員會決定”,而《暫行報律》并無此類規定。

(3)懲罰事項的比較。兩者最大的共同之處在于,《暫行報律》和《出版法令》均采取事后追懲制。具體來看,《暫行報律》中有“不準發行”、“坐以應得之罪”和“酌量科罰”的提法,但是,“罪”和“罰”具有模糊性,只是一種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無法操作;《出版法令》中關于“罪”、“刑”、“罰”的規定更是模糊不清,實際操作困難,并且懲罰辦法只有一種,即“查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侵權方面,《暫行報律》提出了媒體更正問題,不是直接對媒體進行“科罰”,而是要求媒體先作出“更正”,“調查失實污毀個人名譽者,被污毀之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時,經被污毀人提起訴訟時,則酌量科罰”,在法律上對媒體出錯予以了適度寬容。而《出版法令》并未作相關規定。

從以上分析可以發現,作為臨時性的新聞法令,《暫行報律》在內容上較《出版法令》合理,它對于新聞法的主體要素、媒體行為和責任承擔均做出了適度規定,除去其對于“罪”與“罰”的衡量具有模糊性之外,其內容的合理性仍然值得認可。如果與《大清報律》相比,《暫行報律》在實體內容規定上也體現了歷史的進步,其在報刊登記、報道評論范圍、違法處罰等方面都要寬松,可見其目的主要是為報刊的運行劃定范圍,以防止新聞自由的濫用。而《出版法令》則是主要為查禁報刊制定標準,目的顯然是為了剝奪非布爾什維克者的新聞自由。

(三)爭議與命運

作為臨時性法律,《暫行報律》和《出版法令》的出臺均引起了激烈的爭議,但引發爭議的原因和爭議的重點也各不相同。

首先分析前者。1912年3月,飽受封建壓迫的報界剛剛獲得解放,正在忘情地享受著民主共和所帶來的無拘無束的新聞自由,而《暫行報律》則猶如一聲驚雷,激起了報界的一種本能的抵觸。1912年3月6日,《暫行報律》頒布僅兩天,《申報》、《新聞報》、《時報》、《民報》、《大共和報》等上海各大報就以報界俱進會名義同時刊登致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電,強烈反對《暫行報律》,稱“今統一政府未立,民選國會未開,內務部擅定報律,侵奪立法之權,且云煽惑關于共和國體有破壞弊害者,坐以應得之罪。政府喪權失利,報紙監督,并非破壞共和。今殺人行劫之律尚未定,而先定報律,是欲襲滿清專制之故智,鉗制輿論,報界全體萬難承認……”。(復旦大學新聞系新聞史教研室,1987:89)

與此同時,《民立報》刊發章士釗(2000:70)的《論報律》一文,也強調:“本報對于內務部之報律,其所主張,乃根本的取消!無暇與之為枝枝節節之討論!以后并灌輸真正之自由理想于國民之腦中,使報律兩字永不發于國會議員之口”。

3月7日,上海各報又破例同時刊出章太炎起草的《卻還內務部所定報律議》一文,重述前電觀點,繼續猛烈抨擊臨時政府及《暫行報律》。在此文中,章太炎(1912)主張賦予國民絕對的自由,并以一些錯誤的信息作為根據:“案民主國本無報律。觀美、法諸國,對于雜志新聞,只以條件從事,無所謂報律者”;甚至認為凡是頒布報律,即是對言論自由的鉗制,“亡清諸吏,自知秕政宏多,遭人指摘,汲汲施行報律,以為壅遏輿論之階。今民國政府初成,殺人行劫諸事,皆未繼續前清法令,聲明有效;而獨皇皇指定報律,豈欲蹈惡政府之覆轍乎?”并且,他又對立法程序提出質疑:“且立法之權職在國會,今縱國會未成,未有編定法律者,而暫行格令亦當由參議院定之,內務部所司何事,當所自知,輒敢擅定報律,以侵立法大權已則違法,何以使人遵守夫?”認為內務部議定報律并無法律依據,且侵及參議院立法權。最后,他還對報律三章進行逐條批駁,認為報律“較前清專制之法更重”。(引自:湯志均,1977:578)再次強烈反對制定報律。

面對報界的通電抗議,孫中山(1982:199)以大局為重,于3月9日下令撤銷《暫行報律》,指出:“案言論自由,各國憲法所重;善從惡改,古人以為常師;自非專制淫威,從無過事摧抑者。該部所布暫行報律,雖出補偏救弊之苦心,實昧先后緩急之要序,使議者疑滿清鉗制輿論之惡政,復見于今,甚無謂也。又民國一切法律,皆當由參議院議決宣布,乃為有效。該部所布暫行報律,既未經參議院議決,自無法律效力,不得以暫行二字,謂可從權辦理。尋三章條文,或為出版法所必載,或為國憲所就稽,無取特立報律,反形裂缺。民國此后應否設立報律,及如何訂立之處,當俟國民會議決議,勿遽遽亟亟可也”。至此,孫中山表示了堅決維護新聞法治的明確態度,并認為法律的創制必須慎重。

再看蘇聯《出版法令》。該法令的制定和頒布也一樣引發了爭議。詩人梅列日科夫斯基及其妻吉皮烏斯、社會活動家佐蘇麗琪、俄國馬克思主義之父普列漢諾夫、作家弗拉基米爾?納博科夫等社會各界人士均強烈反對該律令,認為它會對非布爾什維克報刊造成恐怖的暴力查禁?!凹词购土袑幾钣H近的人也不認可該法令,艾薩爾斯(Essers)提出應該停止《出版法令》的實施,成立一個專門法庭來公平合法地處理和審判查禁媒體的案件”。(Dmitry Strovsky and Gregory Simons,2007:7)1917年11月17日,即在《出版法令》出臺一周后,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會議上,左派社會革命黨的委員和部分布爾什維克的委員反對《出版法令》,會議最后以34票對24票通過了“關于出版問題的決議”。但是,這個決議以及已經公布的《出版法令》引發了左派社會革命黨的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共29人,參加那次會議的可能不到20人)和部分布爾什維克的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共62人,參加那次會議的可能約40人,此次聲明辭職的8人)的辭職。前者聲明“見諸報端的、剛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大多數通過的決議是政治恐怖制度和點燃內戰之火的明顯的、劇烈的表現”,他們“為保護工人和農民的利益,拒絕承擔這種有害的恐怖制度”而辭職。后者聲明,他們不同意“用政治恐怖手段來保持純粹的布爾什維克政府”,因“不能對這一政策負責”(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社會主義系,1985:111,113)而辭職。他們一致認為,該法令規定的主觀判斷標準無法控制,會殃及更多的報刊,造成恐怖統治。

在布爾什維克中央委員會內部,季諾維也夫、加米涅夫、李可夫、諾根和米柳亭5位委員因此一度宣布退出委員會。他們表示:“我們不能承擔中央委員會的這一破壞性政策的責任,它是違反大部分無產階級和士兵意志的……我們放棄中央委員會委員的身份,其目的在于能夠自由公開地向工人和士兵說明我們的觀點并號召他們贊成我們的口號”。(丹尼爾斯,1960/1985:108)

面對抗議,列寧并沒有作絲毫讓步,而是將革命前“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的思想加以發展,指出:在向真正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國家的法律主要反映著工人階級的意志和利益,“我們對工人特別關心,因為所有的法令都體現了工人的利益……我們既是民主政府,就不能漠視下層人民群眾的決定,即使我們并不同意”。(列寧,1985:20)他表示,頒布該法令是工農群眾的意愿,是為了維護工農群眾的出版自由。

事實上,這種意見分歧與政治抵制不僅未能阻止《出版法令》執行,反而由于反對者的退出而加速了該法令的扭曲化實施——一味強調查禁而置法令第三條于不顧。第三條稱,“本總則具有臨時性質,隨著正常的社會生活條件的來臨將通過特別命令予以廢除”,但無論是列寧執政后期,還是斯大林時期都沒有發布過特別法令予以廢除。

顯然,《暫行報律》之所以引起爭議,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由于制定程序不合法而招致非議,實際上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報界反對新聞立法,所以報界抓住該律令在制定程序上的漏洞[1]——立法主體不合法,進行猛烈抨擊。不合程序本是情有可原的事,因為正是“民選國會未開”,內務部作為臨時政府管理新聞活動的職能部門[2],才會“擅定報律”。其中有著明顯的“政黨斗爭因素”[3],程序不合法和罪與非罪的衡量標準模糊的問題,只不過是個借口而已??陀^上說,一方面由于報界對清政府時期制定的鉗制新聞事業的新聞法仍然心有余悸,另一方面當時中國的社會精英對西方的自由主義報業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例如章太炎等許多報人只知英、美、法等國有新聞自由,卻不知法國有專門的《出版自由法》,美國有案例法,更不知這些西方國家新聞法和新聞法治對于實現新聞自由的決定意義,所以只是空有滿腔熱情、一味反對新聞立法。有研究者指出,“章太炎思想激進,不問專制與憲政,一味反對報律,甚而反對一切法律”。(張育仁,2002:179)并且,當時“不得制定鉗制新聞事業發展的專門法律已在新聞界內外形成共識。1912年6月,中國報界促進會在上海召開的大會,還將不承認有報律這一問題列入大會的重要議題之中”。(黃瑚,2001:97-98)

與此不同的是,蘇聯《出版法令》之所以引起爭議,是因為蘇聯社會各界和蘇維埃政權內部各黨派成員對該法令的內容規定出現了認識上的分歧,擔心該法令所規定的查禁標準模糊不清,極易造成恐怖統治。爭論的重點是律令的條文內容,關注的重點是制定一部什么樣的臨時新聞法的問題,并不反對新聞立法。

(四)歷史影響

從短期來看,《暫行報律》被廢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直接推動了當時的新聞事業快速發展,使報界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皳y計,民國元年,全國報紙陡增至500家,總銷數達4200萬份。這兩個數字,均突破了歷史的最高紀錄。北京因為是政治中心,報紙發展勢頭最猛,已逾百家,約占全國報紙總數的萬分之一。原報業中心上海、天津、廣州等地,報紙數目在原基礎上也大為增多”。(方漢奇,1992:1014-1015)

但是,從長期來看,它也為政治權力干預迫害媒體、制造媒體災難提供了機會。因為中國畢竟是一個成文法國家,與章太炎等人的想法正好相悖,情況不能等同于英美等判例法國家,僅有憲法(當時的憲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還未出臺)保護新聞自由是不能有效阻止政治權力壓迫新聞自由的。當時《暫行報律》被廢,民國政府迫于現實,又未能及時制定出新聞專律,新聞界無法可循,報刊相互攻訐,問題叢生,并且經常觸怒當權者,所以新聞界的過度自由直接誘使政治權力、尤其是后上臺的政治強人對新聞界進行打壓。在這方面,最典型的當屬繼任總統袁世凱,他利用當時民國沒有新聞法的空子,采取以重金賄賂、暴力壓制,甚至是修憲、隨意立法等手段收買或迫害報紙和報人,摧殘報業。僅以1914年4月2日袁世凱政府頒布的《報紙條例》為例,就可以發現整個條例共計35條,幾乎全是禁載事項和懲罰辦法,并且恢復了前清的保證金制和發行許可制,成為“世界上報律比較之最惡者”。(北京英文《京報》,1914年4月4日,引自:方漢奇,1992:1054)從而報界自由空間逐步遭受壓縮,最終對新聞界造成了致命的戕害——癸丑報災。據統計,“在軍閥、官僚的摧殘下,到1913年底,全國繼續出版的報紙只剩下139家,和民國元年的500家相比,銳減了300多家,北京的上百家報紙只剩下20余家”。(方漢奇,1992:1048)

與此相似,蘇聯《出版法令》之后,不僅沒有確立新聞法治的傳統,反而由于其嚴苛的內容、查禁標準的模糊性和選擇性實施,開創了一個壓制新聞自由、新聞人治的先河,造成了所謂的“恐怖統治”。

當時,列寧僅是以《出版法令》為出發點,逐步將他關于無產階級出版自由的設想逐步變成現實。在《出版法令》出臺的當月,人民委員會又公布了《關于國家對廣告實行壟斷的布告》,在向原來的廣告經營者支付了必要的補償后,將所有廣告企業收歸國有,廣告只能由政府及各蘇維埃的出版物刊載。在同年11月17日的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會議上,列寧又決定設立一個委員會調查報刊和資本的關系,接收私人印刷所和庫存紙張,將其歸蘇維埃所有,“按照各政黨及各團體的現實思想影響、即按其支持者的數目比例,利用技術上的印刷手段”。(藤井一行語,轉引自:陳力丹,2006:375)他開始按照蘇維埃政黨影響的大小分配出版物,并努力使之變成政策??梢姡凇冻霭娣睢繁慌で鸀閷Uぞ咧?,它已經名存實亡,但是以它為始的報刊查禁才剛剛開始。

受此影響,蘇共“從1917年10月到1918年6月就封閉或因其它原因???70家反對派報紙。包括高爾基主編的、發表過他所寫的‘不合時宜的’系列文章的《新生活報》也被查禁”。(鄭異凡,2008)特別是在1920年代以后,列寧在言論中完全避開該法令。蘇聯再也沒有出現過關于出版自由的議論,這個問題成為禁區。蘇聯共產黨越來越加強意識形態的控制,書報檢查制度化,所以也就不再提《出版法令》第三款所作的承諾了,反對者擔心的“恐怖統治”最后不幸地變成了現實。所以,當初列寧在簽署該法令時,是真的想在正常的社會秩序出現后,就“按照在這方面最廣泛和進步的法律為出版確立完全的自由”呢?還是為了應付政治反對者的壓力,玩了一個緩兵之計,作此許諾呢?這只能留待歷史學者作進一步考察。

三、結論:同一個教訓

通過上述比較,本研究發現:新聞法治是實現新聞自由的必然之路,而法治的第一步就是要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馬克思(1842/1956:71)說:“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認可”;“沒有關于出版的立法,就是從法律自由領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為法律上所承認的自由,在一個國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新聞只有對法律負責,報刊只有在法律范圍內活動,才能真正實現新聞自由,給新聞界創造長久的繁榮。作為成文法國家,新聞立法對于媒體的意義更加重大,它是實現新聞自由最重要的保障力量。它既能為新聞自由劃定邊界,又能制衡政治權力,是實行新聞法治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如前所述,民國《暫行報律》由于被廢,前提消失,新聞法治成為空談,雖然成就了新聞業暫時的繁榮,但是由于無法可依的漏洞,最終致使新聞界遭受了人為的深重災難。同樣,蘇聯《出版法令》之后,沒有及時完成新聞立法,未能實行新聞法治,在實踐中新聞媒介淪為專政工具和人治工具。并且,由于蘇聯的威權主義新聞體制和對《出版法令》的扭曲,直接為政治權力干預報刊確立了一種長期的傳統,把對蘇聯人民曾經做出的“新聞法治”的承諾——“一旦新秩序得到鞏固,對出版的任何干預都將停止,將在對法庭負責的界限內,按照在這方面最廣泛和進步的法律為出版確立完全的自由”,變成了一張空頭支票。

同時,本研究也認為,新聞立法也應該抓住有利時機。如前所述,新政府成立之初本是新聞立法之絕好時期,民國臨時政府不幸錯失良機,造成了新聞界的“無法無天”;而蘇維埃新政府同樣沒有抓住這個時機,只出臺一個不健全的臨時新聞律令(只有禁止性規定而無授權性條款)。即使在時機進一步成熟之后,如1918年7月蘇維埃五大通過國家憲法后,也未能適時制定出一部健全完整的新聞法。直到70多年后,“在局面不可收拾的情況下,才于1990年6月12日頒布《蘇聯新聞出版法》”。(孫旭培,1999)開始新聞法治的嘗試,但是為時已晚。

總而言之,從根本上來看,盡管民國《暫行報律》與蘇聯《出版法令》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新聞律令,但是在新聞立法和新聞法治方面留下的經驗教訓卻是相同的,一個新政權建立后,對新聞實行法治,通過立法保證適度的新聞自由是必要的和重要的,而且新聞立法貴在及時。這些教訓對于當今我國社會主義新聞法的創制和新聞法治的實行仍然具有可資借鑒的價值。

[注釋]

[1]根據當時具有憲法效力的《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規定:“議定暫行法律的權力屬于參議院”,內務部此舉明顯具有侵犯立法權之嫌疑。具體參見:上海自由社編.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新法令(第二冊). 上海:上海自由出版社,1912年10月:13頁。

[2]根據1912年2月22日孫中山在批復法制局呈文中決定:“查新聞、雜志、演說會等事,自應歸內務部管理,即行查照訂定也?!眱葎詹孔鳛槁毮懿块T,頒發臨時性的新聞律令,應該說也在其職權范圍之內??蓞⒁姡簩O中山全集(第2卷). 北京:中華書局,1982:120頁。

[3]有研究認為:“民初《暫行報律》事件看起來只是當時以上海中國報界俱進會為代表的新聞界反對政府限制新聞出版、爭取新聞自由的一場斗爭,然而,透過其表面現象,該事件還有著深刻的政治背景,它是幾派政治勢力對孫中山領導的南京臨時政府的一次攻擊”。具體參見:閔偉峰.民初暫行報律事件透視.綿陽師范學院學報,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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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956). 北京:人民出版社.[Karl Marx and Frederick Engels (Volume 1) (1956). Beijing: People’s Press.]

[2]上海自由社(編)(1912).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新法令(第二冊).上海:上海自由出版社.[Shanghai Free Press. (ed.) (1912). New Acts of Temporary Government of Republic of China(Volume 2). Shanghai: Editor.]

[3]方漢奇(1992).中國新聞事業通史(第1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Fang Hanqi(1992). A General History of the Chinese Press(Volume 2). Beijing: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4]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社會主義系(編)(1985). 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文獻史料選編(第四卷).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Department of Scientific Socialism of China Renmin University(ed.)(1985). Selected Works of Documentary and Historical Materials of International Socialism Movement(Volume 4). Beijing: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5]孫中山全集(第2卷)(1982). 北京:中華書局.[Collected works of Sun Yat-sen (Volume 2)(1982). Beijing: Zhonghua Book Company.]

[6]孫旭培(1999).新聞法:最需要的法律和最困難的立法.新聞知識,(9),10.[Sun Xupei(1999). Press Law: the Most Essential Law and the Most Difficult Legislation. Journalism Knowledge,(9), 10.]

[7]列寧全集(第26卷)(1959).北京:人民出版社.[Lenin Collected Works (Volume26)(1959). Beijing: People’s Press.]

[8]列寧全集(第33卷)(1985).北京:人民出版社.[Lenin Collected Works (Volume33)(1985). Beijing: People’s Press.]

[9]列寧(1983).列寧論報刊與新聞寫作(楊春華,星華編譯). 北京:新華出版社.[Lenin, Vladimir Iliich(1983). Lenin’s Opinion on Press and News Writing(Yang Chunhua and Xing Hua, Trans. and Ed.). Beijing: Xinhua Publishing House.]

[10]陳力丹(2006).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思想體系.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Chen Lidan(2006). Thought Systems of Marxism Press Concepts. Beijing: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11]閔偉峰(2007). 民初暫行報律事件透視. 綿陽:綿陽師范學院學報,(6),143.[Min Weifeng(2007). Perspective of Temporary Newspaper-law Incident in early Republic of China.Journal of Mianyang Normal University,(6),143.]

[12]張育仁(2002).自由的歷險:中國自由主義新聞思想史.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Zhang Yuren(2002). Liberty’s Adventure: A History of China Liberalism Thoughts. Kunming: Yunnan People’s Press.]

[13]鄭異凡(2008).自由——十月革命的第四個口號.探索與爭鳴,(1),65.[Zhen Yifan(2008). Liberty: the Forth Slogan Put forward by Russian October Revolution. 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1),65.]

[14][美]羅伯特?文森特?丹尼爾斯(1985).革命的良心(高德平譯).北京:北京出版社(原著出版年:1960).[Robert Vincent Daniels(1985). The Conscience of the Revolution: Communist Opposition in Soviet Russia (Gao Deping trans.). Beijing: Beijing Publishing House(original published in 1960).]

[15]復旦大學新聞系新聞史教研室(編)(1987).中國新聞史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Teaching and Research Section of Press History of Journalism Department of Fudan University (ed.)(1987). Collection of Works on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Press. Shanghai: Shanghai People’s Press.]

[16]黃瑚(2001).中國新聞事業發展史.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Huang Hu(2001). History of Chinese Press Development. Shanghai: Fudan University Press.]

[17]章士釗全集(第二卷)(2000).上海:文匯出版社.[Collected Works of Zhang Shizhao (Volume 2)(2000). Shanghai: WenHui Publishing House.]

[18]章太炎(1912).卻還內務部所定報律議.載于湯志均(編)(1977).章太炎政論選集(下)(第578頁).北京:中華書局.[Zhang Taiyan(1912). A Response to the Temporary Press Law, Which was Formulated by the Domestic Affairs Administration. In Tang Zhijun (ed.)(1977). Selected Works of Political Comment of Zhang Taiyan(p.578). Beijing: Zhonghua Book Company.]

[19][英]戴維?M?沃克(1988).牛津法律大辭典(鄧正來等譯).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原著出版年:1980).[David M. Walker(1988).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Oxford(Deng Zhenglai et al. trans.). Beijing: Guangming Daily Publishing House (original published in 1980).]

[20]Dmitry Strovsky and Gregory Simons(2007). The Bolsheviks’Policy towards the Press in Russia: 1917-1920. Arbetsrapporter Working Papers, 10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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