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與重塑會計體系
佚名
一、衍生工具狀況簡介
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on Financial Instruments)又稱派生金融工具。它是根據股價、利率、匯率等未來行情趨勢,采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利金簽訂跨期合同或互換不同金融工具等交易形式的新興金融工具。它是本世紀7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創新浪潮中的高產品。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產生較晚,品種繁多且不斷組合變化,人們對它的概念界定尚無統一看法。但是它從誕生到現在短短20多年的時間里,卻顯示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破壞力,表現在:一方面它規避了價格風險,降低了籌資成本,提高了證券市場流動性,促進了銀行業的發展,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國際金融市場上有關衍生金融工具的風波不斷出現:80年代的美國垃圾債券市場,90年代的巴林銀行,日本大和銀行,亞洲金融危機,美國的LTCM事件,都使人們產生了一種畏懼感,甚至認為其是洪水猛獸。當然這種認為衍生金融工具是洪水猛獸的觀點是片面的,但的確讓人們領受了它的風險之巨大。既然衍生金融工具如同一把雙刃劍,正如美國所羅門兄弟公司董事長孟思所說:“只要正確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一點都不危險。”那么應如何合理使用呢?
這就是解決如何對衍生金融工具實施有效地監管的,的監管是人們都十分重視的監管手段,同時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會計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監管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原因是衍生金融工具對整個會計體系的方方面面多多少少都產生了沖擊。本文打算從衍生金融工具對會計的確認、計量、收益報告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展開,摸索IASC是如何解決的,從而為我國的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提供一些借鑒。
二、IASC對金融工具的定義
在IAS NO.32中,關于金融工具的問題是首先要研究的。因為金融工具一直處于日新月異的階段,況且國際上對衍生金融工具尚無準確定義,這就為IASC出了難題。IAS NO.32定義金融工具為同時增加一個的金融資產和另一個企業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 a 現金;b 從另一企業收取現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c 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另一企業交換金融工具的合同權利;d 另一企業的權益工具。金融負債指具有下列合同責任的負債:a 向另一企業交付現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b 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另一企業交換金融工具。
從這個定義中我們不難看出:IAS NO.32將金融工具定義為“一種合約”,是側重于表達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這種“合約”可理解為現金、票據、債券、股票等形式存在的基本工具,同時也包括了真正意義上的合約,如:遠期期匯合同、期貨合同等衍生金融工具。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出IASC對金融工具的定義只是建立一個一般性的框架,以使準則所規范的金融工具不僅包括現有的,而且包括未來可能出現的,因為金融工具是不斷創新的。準則解決了前面所說的難題。另外,我們在看該定義時,似乎覺得該定義犯了循環定義的毛病,然而,IASC 在IAS NO.32中指出:定義并不循環。這是因為無論是收到、支付還是交換金融資產或負債,最終都要導致的是現金的收支或權益工具的取得和發行。
三、金融工具的確認和終止確認
按照傳統的會計,確認一個會計要素項目,傳統的資產定義為:因為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而由企業控制的,能給企業帶來未來利益的資源。負債定義是因過去的交易事項產生的現有義務,這種義務的結算將會引起含有經濟利益的企業資源的流出。可以看出:傳統的定義中確認標準是待確認的項目是由于過去經濟交易產生,并必定在未來期間有經濟利益或資源流入或流出。
但是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簽訂與交易發生之間是跨期進行的,即在合約簽訂后的未來期間才發生交易。這與傳統會計中“過去發生”的原則不符,因而其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確認為傳統資產或負債。。IAS NO.32為此引進了金融資產與負債的概念,但是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權益以及雇員股票期權和股票購買計劃下雇主的責任、退休金、保險責任和再保險、應收項目不包括在其中。IASC對金融工具確認設立了兩個標準:一是與資產或負債相關的所有實質性風險和報酬已轉移到企業;二是企業所獲得資產的成本和公允市價或承擔的債務金額必須可以可靠計量。其中風險指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報酬是指未來現金的流入。這種未來利益的流動不必以交易或事項的發生為依據,而以企業在其成為合同的締約方時,無論是原生金融工具還是衍生金融工具,都要確認。這種稱為“風險和報酬法”。這種方法在確認時沒有什么爭議,但在終止確認時卻有問題。因為衍生金融工具品種繁多,并非所有的都可以在合約簽訂時較容易判斷風險和報酬發生實質性的轉移,有一些只是部分轉移,給終止確認帶來了很大難題。為此,CICA(金融工具指導委員會)提出“金融合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當一個企業實現合約中載明的各種益處的權力,權力已經過期或企業放棄或丟掉了構成金融資產的合約的控制權(或一部分控制權)時,就應該終止確認一項金融資產。也就是說,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再發生轉移性交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終止確認的處理取決于轉移方是否放棄了對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控制權的放棄與否與轉移方保留了多少風險報酬是不同的。轉移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視為轉移合約的產物,因而可按新的金融工具加以確認。例如A公司為了解決現金余缺,將應收帳款轉移給B公司。A公司承諾若B公司收不回應收帳款,由A公司承擔一定限額的損失。根據金融合成法,A公司終止應收帳款,因為它放棄了控制權。B公司確認一筆金融資產,同時A公司要把提供壞帳損失的合約擔保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四、工具的計量
傳統的財務體系中,成本是計量基礎。要求會計主體保持歷史成本直到相應資產已耗用或負債已清償為止,而衍生金融工具在確認時只產生了權利和義務,交易尚未發生,也就無從得到歷史成本。當合約簽訂時,也就是我們對合約初始計量的時候,我們可以將合約價值理解為歷史成本,可以理解為歷史成本并未放棄。真正對歷史成本造成沖擊的是再確認時的計量。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約標的物,如外匯、債券、股票等都是市場活躍的商品,它們的活躍價格決定了合約價值的不斷變動。如果仍堅持歷史成本,會計報表使用者在使用會計報表時就無法獲取足夠的信息,來清楚地了解會計主體現在可能承擔的權利和義務,風險和報酬。但是公允市價能夠反映人們對未來交易的預期,提醒人們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收益。因而明顯優于歷史成本。將于2001年1月1日生效的IAS39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1、是由于提供貨幣、商品或勞務所形成的,不是用于交易目的的貸款和應收款;2、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資;3、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4、是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資產。
以上3、4類金融資產,除非公允價值不能可靠確定,都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其余都按攤余成本計量,攤余成本指扣除所有的減值以及不能收回的金額。
五、衍生金融工具損益確認
在傳統會計模式中,資產和負債本著“過去發生”的會計確認原則和歷史成本計量基礎,相應地要求對已實現的損益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予以確認。也就是要在交易發生時,將交易產生的收入或損失,以及與交易相關的費用都在當期予以確認。
但是衍生金融工具對“過去發生”的會計確認原則和歷史成本基礎都形成了強烈沖擊。損益確認也不可能依據權責發生制,因為衍生金融工具確認和再確認時,交易尚未發生,就談不上“已實現”的損益。IAS62規定,所有因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價值變動而產生的所得和損失都屬于損益,應在發生當期即確認為收益。1、將為交易而持有和可供出售的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市價變動全部計入當期損益,其他項目的價值變動先計入權益,待資產出售、收回 、處置或減值時,再計入損益。可見,衍生金融工具的損益確認不僅突破了“實現”原則,而且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關于交易的確認原則。
六、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遠期交易、不確定性等特征,使傳統會計報表已無法正確反映,并且金融工具日新月異的變化也不能體現在報表中,使得報表使用者無法獲得信息。
為了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就要求我們能做到:
1、改進傳統會計報表的結構和編報方式。否則,按資產負債表的現有結構和項目分類,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就無法得到充分體現。
2、對表外附注的觀念也要轉變。因為絕大多數衍生金融工具只能作為表外項目長期存在于附注中。而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風險性及其對未來現金流量產生的重大,使得包含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信息的報表附注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補充說明,而是與報表本身共同構成會計報表的基本的、主要的。
總之,衍生金融工具是對傳統會計體系的重新塑造。我國雖然到為止只有期貨市場,衍生金融工具的品種尚十分少,但隨著的,衍生金融工具會逐漸增多。因此,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