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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關于論知識經濟時代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關系

韓其峰 陳偉

關鍵詞: 知識經濟 信息資源共享 知識產權

內容提要: 當今我國已正式進入 3G 時代,在大力推進信息化的過程中,正面臨著經濟全球化、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發展需要,信息資源共享一方面促進了公眾獲取信息資源的知情權和利用效率,但同時又帶來了可能會侵犯知識產權的矛盾。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之間存在著一致性和沖突性,通過研究兩者的深層次關系,探析內在邏輯,指出這是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場博弈,并就此提出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創新機制與利益平衡機制等一系列措施和對策。 引言 知識經濟是高科技時代的典型特征,是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具備以下4 個特征: ( 1) 科學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日益成為知識經濟的重要基礎; ( 2) 信息通信技術在知識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處于中心地位; ( 3) 新型服務產業在知識經濟中扮演著主要角色[1]; ( 4) 人的素質與機能是過渡到知識經濟的先決條件。對比傳統時代的產業,知識經濟產業是知識經濟時代的特征,它以知識財富為載體,而不是以過去傳統的物質產品為載體[2]。另外,創新在知識經濟產業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離開了創業,高科技企業就無法生存。而創業又離不開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因為一旦離開了知識產權法的保護,企業的產品被復制的概率很高,邊際成本很低,這樣企業的巨大投資將會損失,投資人的積極性和創新的動力將會受到極大的挫傷。 信息資源共享是將一定范圍的信息資源,包括信息資源、信息傳播機構和利用者,按照互惠互利、互補余缺的原則進行協調,共同納入一個有組織的網絡中,使網絡中的所有信息供有關用戶、網絡成員共同分享與利用的一種方式。它可用最小的投入提供盡可能多的、優質的知識信息,最大限度地滿足用戶或網絡成員的需要,實現信息資源的充分利用,提高信息服務機構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因此,學界也將信息資源共享的最終目標形象地概括為“5A”理論: 任何用戶( Any user) 在任何時候( Any-time) 、任何地點( Anywhere) ,均可以獲得任何圖書館( Any library) 擁有的任何信息資源( Any informa-tion resource) 。信息資源共享體系是由共享管理、信息資源采集、共享和評估四大部分組成,它是迅速提高全社會對信息資源的獲知能力和利用率的最佳途徑,其目的是使每個組織和個人都能夠在一定范圍內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資源,推進國家信息化建設。很多機構在進行信息開發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資源浪費,重復建設等問題,因此信息資源共享的實質就是通過協調信息資源在時效、區域、部門數量上的分布,使布局更加合理,使用戶的信息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信息資源發揮到最大的價值。一個享有知識產權的作品,它可以由很多人同時使用,這不僅不會妨礙其他人的繼續消費,而且無數人可以共享某一公開的信息資源,信息利用的最終目的是提高消費者福利,符合公共利益的價值。另外,如果信息一旦開采出來,就不會因為消費者的增加而引起信息成本的任何增加,其邊際消費成本幾乎為零。相反,由于其復制和傳播成本非常低,在信息被大量復制過程中,很多消費者喜歡通過“搭便車”使用該信息資源,從而為不同的使用者創造價值,具有邊際收益遞增的特征。 一、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的一致性 ( 一) 在價值目標上表現一致 信息資源共享是人們利用信息技術通過公共服務平臺來自由吸收有效資源、傳播知識、創造勞動價值,從長遠角度也將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我國政府已將國家創新體系的建立列入國策,信息資源是創新體系的信息保障,需要各資源擁有機構之間的資源開放與共享。實踐證明,信息資源共享可以帶動國民經濟快速增長。知識產權本身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權,是近現代社會為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而做出的一項重要制度設計,它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由于智力成果或知識產品的創造需要付出更高的代價,若別人可以任意地、無償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創造成果,那么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其繼續創造發明的積極性就會受到抑制,最終會阻礙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知識產權正是鼓勵知識產品的生產而依法授予知識產品生產者一定程度的壟斷權。因此,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在價值目標上的表現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促進經濟和社會良好發展。 ( 二) 促進創新的一致性 知識產權本身雖然具有某種壟斷權性質,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權,但是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智力成果,常常是初始人為競爭目的或在競爭過程中的創造。對這種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使經營者能夠事先根據法律將會賦予的獨占程度,比較確定地預期其技術開發和創新投資的經濟回報,從而鼓勵其通過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以更好地釋放其競爭潛能。而每個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競爭力的提高,也必將通過由此激發經濟主體的創造性,繁榮經濟和貿易,從而造福廣大民眾,推動整個國民經濟素質和國際競爭力的提高,而這也正是信息資源共享所要達到的目的和實現的功能。信息資源共享打破了時間、空間、地域的束縛,通過一個公共信息平臺使需信息的人們隨時隨地都可以利用信息技術自由訪問全球的數字信息資源,最大限度地汲取有用信息; 信息資源正是通過這樣一個公共信息平臺,傳播了知識,鼓勵人們去開發更多新成果,以促進創新,推動科技進步。當然,反壟斷機制也是在促進創新,一個有效的反壟斷機制可以通過減少進入市場的障礙來促進競爭,而信息資源共享作為一個富有活力的競爭機制,又可以激發創新能力,進而推動技術創新。因此,兩者在促進創新方面是一致的。 ( 三) 知識產權制度為信息資源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 從信息資源角度來看,知識產權是保護知識生產者生產知識的動力,從根本上保護了信息資源共享的源泉[3]。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成為最重要的商品,它是知識創造者智慧和辛勞的結晶,知識創造者理應在知識產品的傳播與交流中得到相應的回報??疾旄鲊皣H條約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都強烈地體現了當代知識產權制度以其作為一種激烈技術、創造的機制而驗證了自身正當性的特色。1883 年,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第1 條第1 款中明確規定“保護工業產權”作為其基本目標。而 1995 年,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第 7 條關于協議目的性條款表述為: “促進技術的革新、技術的轉讓與技術的傳播,以有利于社會及經濟福利的方式去促進技術知識的生產者和使用者互利,并促進權利和義務的平等?!睆倪@兩個條約的不同表述來看,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愈來愈重視社會公共利益,重視知識產權制度中知識產權人的個人權利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但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如果我們發明創造了一個較之以往更有效率的知識產品或方法,如果沒有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市場將馬上進行復制,而由于知識產品的無形性和無限可復制性,他人進行復制的邊際成本幾近于零,與原始發明人或創造人對其發明創造所投入的成本相比較,復制者處于明顯的成本優勢,而發明創造者處于劣勢,因此,在這種情形下,市場無法自動通過資源配置來補償發明創造者,任何知識產品將無法給其創造者以報償,最終將徹底打消知識生產者的生產動力,阻礙社會知識產品的生產,也使得資源共享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長此以往,將沒有人愿意進行發明創造和將其進行公開化的知識共享。因此,知識產權制度是不斷創造新知識并將其轉化為生產力的根本保證,也是實現資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礎。 二、知識經濟時代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的沖突性 ( 一) 信息資源共享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侵權” 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而信息資源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表現為一定程度上的共享性,因此,專有性與共享性的矛盾是顯然的。在知識經濟時代,尤其是我國自 2009 年正式進入3G 時代,移動通信和互聯網成為生活的必須品,表現出信息服務的時代性,如用戶需求個性化、傳輸寬帶化、媒體多樣化等。3G 能夠提供更大的系統容量和更高的數據傳輸速率以支持無線互聯網接入和無線多媒體業務,使個人終端能夠在全球范圍內的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與任何人用任意方式實現高質量的信息移動通信與傳輸,但在這樣自由共享的過程中,卻很容易產生侵犯專利、版權等問題,嚴重地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更破壞了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因此,信息資源共享既可以促進科技的進步,使公眾的生活更為方便,利于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同時又導致了侵害知識產權這一私人利益問題。 ( 二) 知識產權對信息資源共享的約束 首先,從知識產權保護來看,一直強調權利人在一定范圍的合法壟斷地位,擁有使用或不使用該信息資源權利,許可或不許可該信息資源被使用權力; 信息資源共享是建立在信息開放、擴大流通的基礎之上,要求信息無償或低成本使用。但知識產權的私有性、合法壟斷性的特點就會使某些社會資源只能被限制在一定小范圍之內,不能為公眾所自由獲取,因此造成了相當多的公共信息資源白白浪費、不能服務于公眾,同時也導致二次獲取信息的代價增大。因此,為了擴大信息資源的共享,一方面必須積極地通過知識產權許可方式獲得授權,另一方面不得不支付更多的成本來調動社會職能如政府、企業、高??蒲性核?,進行統籌安排。從保護私權、“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角度,知識產權保護對信息資源的共享產生了一定的約束。另外,從知識產權濫用的方面來看,這也會對信息資源共享產生約束。例如,如數字圖書館就是典型的信息資源共享系統,它是若干信息存儲、檢索、傳播、更新的重要手段,數據庫所存儲的信息一般都有專利、版權、或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將其數字化,會涉及到很多問題,甚至數據庫本身也受到知識產權全方位的保護。從權利行使的角度,一旦知識產權人出于自身私利的過分考慮,“不適當”地擴充了合法的壟斷權利范圍,實施“一攬子許可”、搭售、地域限制等種種限制競爭行為,濫用知識產權,就嚴重地影響公眾的信息知情權,數字圖書館建設也會變得舉步維艱,從而造成信息資源的極大浪費。譬如不久前的中國經濟社與中國數字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關于知識產權的訴訟案件,就是濫用知識產權與信息資源共享沖突的典型表現。 ( 三) 兩者發生沖突的深層次原因分析 從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性來看,實質上是以知識產權代表的個人利益與信息資源共享代表的社會利益的一場博弈。因為從人的需求特征和對利益內涵中,我們可以看出,利益本身就具有個人性和社會性的雙重特性。按照韋伯“理想模型”的說法,任何利益都是個體性的。社會利益就是指牽涉到社會中大部分或全體成員需求實現的對象和滿足途徑。這一理解可以從公共部門經濟學中的“公共品”的概念上得到進一步深化。絕對意義上的社會利益,是能滿足每一個體的需求而且每一個體的享用絲毫不影響其他個體的享用,即那些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或社會方式( 如社會規則)[4]。清華大學教授王保樹認為,“社會利益具備社會性、公共性、公益性、干預性等”[5]。由此可見,社會利益不同于國家利益的政治性、強制性、管理性的特征,是獨立于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第三種利益。社會利益打破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二元鏈接,它的凸現,將原先的二元論的結構演變成為更為穩固的三元論的結構,從而形成相互聯系與相互制衡的“三角形”系統。 信息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就是分別代表著兩種不同的利益群體。信息資源共享是以服務社會公眾、方便公眾知情為目的,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知識產權是合法行使壟斷權利的一種,以維護個人獨占性為己任,以個人利益為本位。從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我們既要維護知識產權激勵機制,滿足權利人的個人利益要求,同時還要維護信息資源共享、互聯互通,從而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因此,信息資源共享要以競爭的姿態去維護自身利益,而知識產權保護則以獨占的姿態去維護個人利益,這種獨占與競爭之間的博弈,實質上就是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一場博弈。從法社會學角度,如何運用法律規制兩者之間的利益,能夠做到博弈合適有度,達到整體平衡、協調一致,此乃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追求的最大目標。 從理論上說,我們可以粗略地把信息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影響信息生產力增長的兩個要素。以下為筆者選擇美國聯邦第七上訴法院的理查德 A 波斯納法官創造的一個經濟模型,分析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關系,如何使兩者統一,以期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 假設: S 代表社會利益( 信息資源共享) ,E 代表知識產權規制力度,I 代表個體利益( 知識產權保護)[6] 在本模型中,社會利益( 信息資源共享) 和個體利益( 知識產權保護) 在市場競爭中構成了一對縱橫因子,由于這兩者歸屬的主體不同,相互間必然存在矛盾和沖突,知識產權規制力度的大小將深刻影響著兩者的關系。波斯納法官認為,就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而言,一方面,在知識產權市場相關交易中具有優勢地位的交易主體——知識產權人從效用最大化的目標出發,會盡量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竭力擴大個人利益。但是法律若不對這種優勢力量的利用加以節制,就有可能導致排斥信息資源共享、控制價格等現象發生,損害市場正常競爭秩序,進而阻礙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實現。另一方面,對知識產權競爭者的保護是以權利人一定的既得利益為代價的,如公告制度、時間控制等。這個成本是控制在權利人的收益以內的。如果對于保護信息資源共享過度,導致成本大于權利人收益,就會挫傷權利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最終也會減少社會利益。有經濟法專家認為,和公平一樣,利益就是為法律制度提供了“批判、改良和理解的典據”。 從上圖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知識產權規制力度( E) 通過保護競爭,維持公平自由的市場環境,動態地影響著知識產權保護( I) 和信息資源共享( S) 。一方面,知識產權規制力度的加大,會保護知識產權人合法壟斷性,發明創造的激勵機制也得到充分發揮,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 I) 擴展,信息資源共享( S) 也得到了充分加強; 但在 E 點時,表明這點上是法律授予知識產權權人的最大限值,是最高點,越過了 E 點后,由于是知識產權人濫用了被授予的壟斷權限,進行了排他、限制性競爭,盡管知識產權保護( I) 一直在擴張,但此時已經造成了市場經濟的紊亂,信息資源共享( S) 已經開始走下坡路。因此我們必須在法律空間中尋找到一個恰當的極點值 E,在該點上社會利益最大,個人利益也是最恰當,越過了 E 點,就表明知識產權受到濫用了,保護過度則給社會帶來越來越大的風險,對整體社會利益非常不利。因此,信息資源共享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平衡機制正是為了探求這一 E 點。在講究社會利益至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遵循這樣的規則,對個人、對國家、對社會都是一個多贏的策略和法律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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