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地方分權對公共物品供給和宏觀經濟的影響
佚名
內容本文在公共物品的最優供給理論基礎上,研究了地方分權的程度對公共物品供給和國家宏觀經濟穩定的影響,結果表明:在地方分權過度的國家中,中央增加地方性公共物品供給會加重中央政府的財政負擔;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給時,實行中央集權化的國家比分權化的國家有更好的改革效果;改革的效果與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給和地方分權化的先后次序有關。基于此,本文提出了適合我國國情的地方分權政策的建議。 關鍵詞:地方分權 公共物品 宏觀經濟 經濟學家Tiebout(1956)和WEingast(1960)以及其他很多學者都強調過地方分權的優點。在理論上,經濟學和政治學的占優理論強調地方分權的好處,比如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將吸引私人投資者,使得他們遷移到最偏好的稅收—服務組合的社區居住(Tiebout,1956)。當生產不能實現規模效應時,分權化通過提供適合居民偏好的社區公共物品而促進配置效率(Oates,1972),分權化還能促使地方官員進行政策創新(Kollman et al,1996)。 近年來很多學者發現,在發展中國家中,實行分權化的國家從1990-2000年比集權化的國家有更高的通貨膨脹率,并且地方分權程度越深,經濟發展就越為緩慢(Davoodi and Zou,2002)。實證分析表明:地方分權程度過深會造成經濟無效率,惡化財政狀況,引起宏觀經濟不穩定,甚至導致領土的分裂,嚴重時這些因素相互影響甚至形成惡性循環。 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博弈過程 本文假設只有兩級政府—中央政府和兩個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為地方政府制定凈稅收,地方官員決定是繳納稅款或是拒絕繳納而寧愿冒被懲罰的風險。這是一個兩階段動態博弈模型。 中央政府C為每個地區提出凈稅收方案:Tci,i=1,2: Tci∈(-∞,+∞),每個地區被告知它們各自的Tci的值。中央制定稅收標準后,每個地區選擇各自的行為xi,A是地方認可中央的權威并按規定繳納稅款;R是地區蔑視中央的權威并拒絕繳納稅款。兩個地區的地方官員必須同時獨立作決定。 如果地方官員選擇A,他的效用函數是:Ui(A)=-αiTci (1) αi衡量的是中央政府征收的凈稅收反過來影響地方官員效用的比率。 如果地方官員選擇R,他的效用函數是:(2) 在地區i,選民支持地方對抗中央的傾向性用σi表示,較高的σi值意味著地方官員通過反對中央得到地方選民的較多支持的“獎賞”。中央政府對地方官員的施加“懲罰”的能力用P表示,它也衡量中央政府對他個人的懲罰程度和失去了的選民支持對他效用的損害。 中央政府的效用函數是:Uc=ρ∑Tciα-θ(NR) (3) ρ是中央政府對持有稅收偏好的正參數;θ(?)是單調遞增函數且θ(0)=0,它衡量地方反叛時中央政府的負效用。 中央政府根據以下兩個因素來使其效用最大化。第一,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員關于地方官員是拒絕還是接受繳納稅收的預期;第二,對于避免地方“叛亂”和最大化地持有稅收,中央將怎樣權衡二者的效用。在均衡點上,設中央政府為兩個地區制定的稅收用TC1φ和TC2φ表示。 當地方公共物品由中央統一提供時,公共物品的成本會改變中央政府的效用函數,改變后中央政府的效用函數為如下形式: Uc=ρ(1-b)∑Tciα-θ(NR)(4) 這里b是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時的邊際成本系數。 地方分權和經濟改革 (一)中央權力下降—用P值降低來衡量 當一個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推進地方分權時,有可能使得中央官員的權力下降,降低中央對反叛地區的控制力度。選舉地方官員時,如果用地區選舉代替中央委任,會削弱中央政府用解雇來威脅地方官員的允諾。中央政府“懲罰”資源的減少,會降低它對地方官員的調控力度。上述三個變化都表現為P值的降低,P即中央政府對頑抗的地方官員能造成的“痛苦”指數。 當中央政府權力下降時,中央做決策的具體過程起初,中央政府把稅收設定在φP0點,當P值下降時,中央政府降低局中人2的稅收(圖1中把局中人2設為σi值較高,即分裂傾向較大的地區);當P值進一步下降,降低到φP1點時,中央開始向局中人2進行轉移支付,因為這時中央如果不對它進行轉移支付,會遭到局中人2的反抗;但P值在降到低于某個臨界點后,中央會停止轉移支付,轉而“懲罰”局中人2,這時的臨界點就是中央的“懲罰”成本和轉移支付成本相等的點。 以上過程表明:P值下降削弱中央政府在均衡時獲得稅收最大化的能力,使中央的財政狀況有所惡化;當P值降低到一定程度時,中央會“懲罰”反抗地區,但這會導致國家政局的不穩定。說明一個國家過度的地方分權化,會提升地方官員的權力和減少其對中央的依賴性,這時要施加壓力讓他們繳納更多的稅收,對中央通常是困難的,而且還增加中央政府的財政壓力。
(二)經濟改革 本文中所說的經濟改革主要指中央政府嘗試提供效率—促進型公共物品。 中央提高稅收時,地方公共物品的供給也應有所增加,在模型中以b值的增大表示。起初,中央政府有足夠的“懲罰”資源P,給定地方對中央的態度(σi的值),假定這時能從兩個地區抽取凈稅收(圖2中最上面的情況),那么b值的增大會提高中央政府從每個地區抽取到的稅收總量,圖2中的矩形會向右上移動,由于這時σi的值較低,所以不會引起地區叛亂。當增加的稅收超過了增加的公共物品成本時,則提供公共物品對中央來說是理性的,這意味著提高稅收能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給水平,同時也可以通過提高稅收來增加財政收入。 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給對中央政府的具體影響如何,本文分三種情形來討論: 情形1:當b=0,TC1φ+TC2φ0時,即:φ點位于圖2中右下象限的上半部分,然后隨著b值的增加,整個矩形向下移動,矩形原來左邊的垂線向右移動,上邊的水平線向下移動,斜線的截距向右移動并變得越來越平緩,這些變化對φ點位置的影響的累積效果見圖2。如果TC2φ保持不變,斜線截距的改變允許中央政府制定一個稍微偏高的TC1φ。但是,當上面的水平線降到原先下面的水平線之下后,這時約束條件起作用,中央政府不得不從局中人1中征得的稅收中對局中人2進行轉移支付。但在某個臨界點之后,b值的增加(即公共物品的供給)使得中央政府征收的TC1φ和TC2φ都減少。這說明在地方分權程度較深的國家中,當中央的稅收總量為正時,繼續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給會最終減少中央的凈稅收。
情形2:當b=0,TC1φ+TC2φ0但TC1φ0時,b值的增加將使得斜線繞TC2軸向下旋轉,但不改變截距。起初旋轉對φ的位置沒有任何的影響,直到斜線經過φ點時影響才出現。之后,b值增大將迫使中央政府降低TC2φ而使TC1φ保持不變。這說明當稅收總量為負時,中央要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給,就必須降低原來征稅地區的稅收額度,而繼續對原來有財政補貼的地區進行轉移支付。 情形3:在臨界點上,當旋轉的斜線與橫軸成45度角時,凈稅收的最高點是唯一的子博弈均衡。接下來b值的增加,會使得TC1φ減少,而TC2φ保持不變(如圖2)。這說明在轉移支付成本和“懲罰”成本相等的這個臨界點上,中央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給水平會降低凈稅收。 本節的模型表明:在一個地方分裂傾向嚴重(高的σi值)或者說是分權程度較深(低的P值)的國家,增加全國性公共物品的供給只能加大地方對轉移支付的要求,這會惡化中央的財政狀況。中央政府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給對稅收的影響與初始條件(即P的值)有關,即對于一開始就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來說,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給會增加中央的總稅收,在b值較低時就能覆蓋供給成本。而對分權程度較深的聯邦制國家來說,若為了政局穩定必需貧困地區進行轉移支付的話,不能用提供較多的公共物品來替代這種轉移支付。 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狀況直接決定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形態特征,由于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要實行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的有機結合,不適合過度的地方分權。西方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要注意分權,而我國的國情又離不開中央集權。要發揮中央的積極性,中央就需要有一定的權威,這就需要中央有一定的權力,因而集權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我們承認中央集權的合理性,但堅決反對中央高度集權,應該使集權和分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