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探討 陳冬梅 復旦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摘要:瑞士再保險公司從法律責任角度給出了環境損害的定義,認為環境損害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財務損失和生態損害四個組成部分。污染事故發生后,由于善后處理沒有機制保障,企業應承擔賠償和恢復環境的責任往往很難落實,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補償,由此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這種'企業違法污染獲利,環境損害大家買單'的現狀仍存在,建立有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賠償制度就顯得尤為必要。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上海保險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