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慣例的適用問題——評最高人民法院“廣州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訴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案”判決
摘要:最高院"德發案"的裁判見解,符合依法律行政及法律保留原則。其采用有責性原則,認定稅務機關必須基于納稅義務人可歸責于己的理由,方可課征滯納金。盡管該判決中提出了行政機關專業判斷與行政慣例,但仍有誤用此兩概念之嫌。對行政慣例概念誤解的背后,實為稅務機關與稽核機關的權限劃分與爭議的問題。實則應透過法律規定方式明確規定這兩個機構間的權限劃分,不宜透過授權由行政機關來制定區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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