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占有的意思與犯罪界限
摘要:刑法上的占有不是純粹對財物進行事實上的管理、支配,占有意思應當作為占有概念的獨立構成要素,對于區分犯罪之間的界限,確保罪刑法定原則的實現至關重要。在事實性支配較弱的情形下,占有意思的作用尤為突出。占有人有明確放置財物意思的,占有得以保留;在具有類似于店主與店員這種上下主從關系的場合,由于特別看重上位者的占有意思,通常僅承認其占有,下位者取得財物的應當成立盜竊罪。對于包裝物(封緘物)的承運人不法取得其內容物的,由于委托人強烈的占有意思已經通過封緘、上鎖等實際行動表現出來,被告人的行為只能構成盜竊罪。在事實上握有財物的人特別聲明放棄占有的場合,占有意思不再保留,其握有財物的狀態,不具備刑法上占有的全部要素,占有即不存在,取得財物的人由此不可能構成盜竊、搶奪等奪取型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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