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上的雙階理論在我國實踐中的運用
摘要:2015年《行政訴訟法》將“行政協議”納入行政訴訟軌道,該協議是“行政協議”還是“民事合同”,法律關系屬于“公法性質”還是“私法性質”,學術界和實務界對此區分標準是不統一的。針對上述問題,德國學者伊普森提出了雙階理論。通過考察德國行政法上的雙階理論,梳理我國實踐中“行政協議”履行階段產生爭議時法院采取的解決方法,從應然與實然層面證明我國在“行政協議”領域采取雙階理論解決履行過程中爭議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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