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核心地位與準入機制
摘要:隨著《慈善法》的頒布生效,慈善信托自《信托法》(2001)施行后再次進入公眾視野,受到市場熱烈追捧與社會廣泛熱議。考慮到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法律關系中的核心地位,我國慈善與信托的立法者應當明晰受托人的法律實質,了解至今仍保有且發展慈善信托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為保障受托人有能力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慈善信托受托人應當保持機構化和資格化的特征,實現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的初衷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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