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修改的幾個基本問題
摘要:作為一項系統工程,《行政復議法》的修改不能僅僅著眼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而應當站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三位一體建設的高度,統籌謀劃其在依法治國進程的作用,精準確定其在行政糾紛解決體系的地位,充實完善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審理規則,科學確立復議階段行為在訴訟中的效力。在政府法制系統與司法局合并的大背景下,審視復議制度的改革,除建立獨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整合省以下行政復議機構和行政復議資源、堅持行政復議前置等外,還更加側重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制度的銜接、制衡和配合。可以考慮以下方面:一是堅持“行政一體”,賦予行政復議機關更加獨立的調查取證權、事實認定權、程序補救權、法律適用權和最終決定權,強化行政復議糾錯職能,防止既往復議過程中的程序空轉,盡快穩定行政法律關系;二是堅持行政復議“準司法性”和“準一審性”,司法審查主要針對行政卷宗和復議卷宗已經涉及和記載的事項進行,主要審查復議決定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程序遵循和法律適用是否合法;三是堅持受案范圍、主體資格、審查標準的統一性,凡是能夠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除了.復議終局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擴大合法性審查內涵,將合理性審查作為合法性審查的一項重要內容,確保法律統一實施;四是提升復議與訴訟管轄改革的協同度,做好整體頂層設計,將部分基層法院行政庭人員與縣級政府法制部門“弱弱聯合”,專司縣域范圍內的行政復議工作,實現縣域范圍內法治資源的有限整合,如此不失為一個可以嘗試的試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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