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權力清單制定中的分級與分類
摘要:由于理論和實務對檢察辦案組織與權限界定原則的關注不足,已有的檢察官權力清單與改革目標還有不少差距。分級與分類是制定檢察官權力清單的基本路徑。從檢察官的分級角度,我國應當重新厘定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的管轄權下放問題,同時在完善檢察官員額制的基礎上,根據(jù)檢察官的職級而非行政級別進行權力分配。從檢察權的分類角度,我國應當在對檢察權內(nèi)涵類型化的基礎上,明確檢察權運行方式多樣化的目標,以此形成行政性、司法性和督促性的權力運作模式與機制,并據(jù)此優(yōu)化權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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