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參與社會治理:路徑、限度與規引
摘要:民營企業是社會治理體系應予接納和認可的主體力量之一。一方面,民企對外履行各種社會責任,協同提供公共服務,引領服務共享意識,可概括為衍生性社會治理參與;另一方面,民企對內促進了近1.5億體制外人群物質與后物質需要的滿足,承擔了"類單位"職能,對于增進社會公平與穩定意義深刻,具有顯著的社會治理意涵與效應,可理解為自給性社會治理參與。當然,根源于自身私有性質與逐利追求,以及轉型期相對不成熟的市場法治環境,民企社會治理參與限度也是顯而易見的,但這并不妨礙公共部門以民企黨組織為核心和紐帶,經由相關政策供給與規引,從而有效激發民企內外向度的社會治理參與行為,以至實現政府、社會以及民企的多方共贏,臻于社會治理利益最大化。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地方治理研究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