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瑕疵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議--以《民法總則》之瑕疵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在婚姻家庭編中的適用為視角
摘要:婚姻家庭編中瑕疵婚姻的制度設計應兼顧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體系性和結婚行為作為身份行為的特殊性,民法總則中的瑕疵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應以是否有悖于身份行為的特質為標準予以有選擇的適用。瑕疵婚姻的類型除了應維持目前效力瑕疵上的雙軌制之外,還應增設婚姻的不成立制度。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事由上應當以《民法總則》的規定為依據并結合結婚行為的特性加以確定和解釋;在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后果上,應取消可撤銷婚姻具有溯及力的規定,增設婚姻瑕疵的治愈事由,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中善意一方以及無過失一方當事人的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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