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撤銷父母監護資格理由轉變的科學性
摘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撤銷父母監護資格的案例近幾年屢屢發生,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監護資格的撤銷也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備受矚目與期待的《民法總則》第36條對監護資格撤銷理由作了從嚴的規定,既彰顯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又體現對家庭完整與隱私的尊重。因為在家庭這一典型的私領域,父母基于人倫天性,對未成年人之照顧在法律上應推定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相應其監護資格不容輕易被撤銷。即撤銷父母監護資格的法定理由具有從嚴的必要性,而域外立法的共性也是如此。此外,撤銷父母監護資格會產生諸多危害,所以我國轉變撤銷父母監護資格的理由具有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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