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jù)“材料說”的立法評析
摘要:<正>根據(jù)2012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案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本文簡稱新《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guī)定,證據(jù)的概念被界定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與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guī)定的"事實說"——"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不同。如果說"證據(jù)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對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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