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材料說”的立法評析 張斌 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正>根據2012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案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本文簡稱新《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證據的概念被界定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與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事實說"——"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不同。如果說"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對于保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司法改革論評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