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立法的兩種模式:政策性立法與管制性立法
摘要:<正>前言臺灣地區在2002年制定了"環境基本法",而大陸此時也在討論環境保護法的修正。不論是臺灣地區的環境基本法還是大陸的環境保護法,其立法的模式都與一般以污染介質或自然保育客體為主軸的管制性法律很不相同。這種不以管制為定位的法律,性質上已經超越個別環境的管制,不論其名稱是基本法還是政策法,都具有高度的政策導引性,我們將其叫作環境的政策性立法。對于環境立法的思考,傳統上都聚焦于管制的問題,亦即誰來管、管什么、管制目的與工具選擇的問題。此種強調"管制"面向的法律,即是管制性環境立法。隨著環境問題推陳出新,管制性立法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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