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產權結構開放性的歷史演變與未來走向
摘要:[目的]改革開放40年來,為適應人口流動性提高、改進資源配置的需要,農村各類集體資產的產權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但變化的方向和程度并不一致。面向未來,為促進鄉村振興,應重構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集體非土地經營性資產等農村集體產權的權利結構,允許部分權能跨村流轉和配置,提高鄉村資源配置效率。[方法]在系統梳理文獻、借鑒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闡述了農用地產權結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結構、集體非土地經營性資產產權結構開放性的歷史演變與未來走向。[結果]隨著農戶的逐步分化,應以促進流轉集中、擴大經營規模為目標,進一步擴大農用地產權結構的開放性;隨著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發展,應以提高配置效率為目標,進一步擴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結構的開放性;隨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入的多元化,應逐步擴大集體非土地經營性資產產權結構的開放性。[結論]必須在堅持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逐步重構農村集體產權的權利結構,讓稀缺的農用地不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進城而荒蕪,讓進村創業和生活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夠獲得必要的土地要素和居住空間,讓村莊和集體資產治理結構能夠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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