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中第三方支付平臺安全監管的法律規制
姚海放
關鍵詞: 第三方支付平臺;代理制度;金融法規制
內容提要: 第三方支付平臺是網絡購物交易快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新事物,不僅關系到每筆交易的成敗,而且關系到大量資金的安全和一定范圍的社會穩定。在具體的網絡購物買賣雙方與第三者支付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可以利用代理關系進行解釋。而在宏觀層面,需要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運營及資金風險進行控制,包括利用金融法等法律規范在準入資質、資金支付、保障機制、監督管理方面進行規定,以保障網絡交易支付的穩定可靠。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10年7月15日在北京發布的《第2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國網民規模達4.2億人,其中網絡購物使用率為33.8%,用戶規模達到1.42億。[1]互聯網購物的發達不僅改變了面對面的傳統交易模式,從而提供了更為便捷的交易方法,而且帶動了電子支付、物流傳送等行業的發展或轉型,帶來了社會、經濟及法律方面的新變化。 然而,在網上購物給網民帶來便利的同時,基于網絡的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加上新生行業制度規范方面的不健全,欺詐、泄露客戶資料等侵犯消費者利益的問題也隨之出現。這其中,網絡支付方式帶來的資金安全問題所關巨甚,應當引起各方的高度關注。從微觀層面而言,網絡支付事關網絡交易的履行問題,不僅可能產生相關合同違約責任等法律責任問題,而且會存在侵犯個體消費者權利的情形;從宏觀層面而言,網絡支付關系到金融市場準入資質、業務管理、風險監控等金融法律問題,如若處理不當可能引發金融風險乃至影響一定范圍內的社會穩定。這其中,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一種網絡交易支付方式的中介,其法律風險問題相對較為突出。因此,在互聯網及網絡購物行業高速發展的同時,加強對網絡支付特別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制建設,是當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應運而生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實踐 第三方支付平臺是針對網絡交易特點應運而生的。傳統面對面的交易模式中,支付方法主要為兩種:第一種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同時交易方式,交易雙方都同時履行自身的合同義務,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交易價款的風險問題。第二種是基于當事人約定而先后履行交貨及支付價款義務的異時交易模式。這種方式拓寬了交易的具體條件,從而給交易當事人更多自由選擇與意思自治的空間。事實上,上述兩種交易的價款支付方式都是當事人通過在真實生活中的協商確定的,古今中外關于交易的主要法律制度——合同法也都是遵循上述基本模型規定了相應價款的支付方式。 然而在網絡購物中,上述的傳統交易模式及價款支付方式都發生了革命性變化。雖然網絡交易的結果仍然聯系著實際生活中的貨物交付和價款支付問題,但由于交易過程是通過虛擬網絡進行的,因此當事人之間可能從不見面、互不相識,使得交易當事人主體身份隱蔽性更強。在此情況下,一方面網絡交易難以實現實際交易中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另一方面在資金與貨物時空上分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愿意先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以避免自己上當受騙。如此,交易中貨物交付與價金支付履行時間先后無法達成合意,則網絡交易就無法達成。 為解決上述網絡交易貨物交付與資金支付時空分離后的信任難題,第三方支付平臺應運而生。其運作原理在于:由于貨物與資金時空分離,網絡交易的賣家不愿意先交付貨物,以防止買家不支付價款;同樣道理,網絡交易的買家也不愿意先履行義務,以免支付價款后無法收到貨物或者收到貨物不符合約定。原先買賣雙方各自不履行合同義務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在網絡交易條件下由于交易主體的隱蔽性使得在現實中追究該責任費時費力甚至無法實現。[2]在交易雙方陷入囚徒困境之時,設計第三方支付平臺制度創造性地在買賣雙方之間提供相應信用補充,從而使得達成相關交易成為可能:首先由買方先將價款資金打入獨立第三方帳戶,并由第三方平臺通知賣方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后驗收完畢,通知第三方將帳戶上的貨款支付給賣方,從而完成交易;買方收到貨物后發現賣方違約,可以拒絕通知第三方進行付款,從而形成對出賣方的制約及買受方的保護。 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關系 在網絡購物雙方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完成交易過程中,由于第三方介入輔助完成價款支付,因此原來純粹屬于買賣合同內容的價款支付制度發生了新變化。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相關的法律關系,可運用代理關系來進行大致描述: 首先,從賣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看,其應當屬于有償委托合同關系,即網絡商品或服務經營者委托第三方支付平臺代為收取價款,同時第三方支付平臺向其收取一定比例費用的法律關系。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參與,賣方增加其交易信用,使得其與消費者之間的網絡交易成為可能;此外,通過長期交易過程中買方對賣方信用的評價積累,第三方支付平臺為賣方信用提供有效的證明。 通常認為,賣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相對清楚,問題不大。但是現實中賣方可能是個體的網絡經營者,而第三方支付平臺通常是具有較強實力的服務提供商,甚至可能是相關服務領域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因此兩者在現實中的實力對比懸殊。由此,第三方支付平臺可能利用其優勢地位,實施對賣方拖延轉付貨款、惡意進行信用評價調整等不利行為,這些是需要法律進行救濟的一方面。 其次,從買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觀察,其應當屬于第三人與受托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方支付平臺接受賣方委托代為收取貨款,等待買方確認支付的命令后向賣方轉移價款。在此狀態下,買方已經將資金通過電子支付命令形式轉移給第三方支付平臺,而第三方支付平臺需要等待買方確認收貨的指令后再向賣方轉移資金。
注釋: [1] CNNIC發布《第2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10-07/15/content_20504220.htm,2010年7月18日查詢。
[2] 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出臺《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推行網絡商品及服務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的新政。但即使實名登記的情況下,網絡交易相比現實交易仍有較高的隱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