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國際貿易中電子提單下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
佚名
摘 要:貨物買賣的核心是轉移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是一個極其復雜的問題。國際商會頒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肯定了電子單證代替紙的單證的做法,這給法律與貿易實務界帶來了新的問題。本文筆者試圖就電子提單下如何實現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以及它會碰到哪些問題,又應如何更好地解決等方面作一些探討分析。 關鍵詞:國際貿易;電子提單;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一)電子提單的產生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由于買賣當事人相距遙遠,貨物的買賣與運輸相分離,同時可能存在著中途貨物的轉賣,導致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很少發生。提單被認為是貨物的代表,在許多國家,交付提單就相當于交付貨物。 盡管紙面提單制度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已經非常成熟,但尚存不少難以克服的缺陷。而電子提單的產生與發展,在于電子提單本身具有的優越性。首先是紙面提單存在的基本前提受到了挑戰,提單之所以從其他裝運單據中區分出來而能夠代替貨物本身進行轉讓,一個基本前提是提單的流轉速度比船速快,提單總能先于貨物到達收貨人。但現代科技的發展改變了這一事實,在很多情況下,提單流轉的滯后反而妨礙了貨物本身的正常流轉。其次是提單欺詐泛濫成災,由于紙面提單偽造成本低、技術上也沒有太大困難,加上在信用證結算過程中,銀行遵循的原則是"認單不認人",更助長了提單欺詐的發生,這一現象嚴重了影響了提單的信譽。第三是紙面提單可以簽發多份正本的做法,進一步增加了提單欺詐的風險。而電子提單具有紙面單據無法比擬的諸多優點。除了前面提到的流轉速度快、成本低外,電子提單在流通過程中采用密碼轉讓的方法,能有效地化解提單欺詐的風險,這些也為電子提單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二)通過電子提單轉移貨物所有權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一、通過電子提單轉移貨物所有權所面臨的一般法律問題 電子提單是指通過電子傳送的有關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數據。電子提單是電子商務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電子化貿易中的一個環節。由于在電子貿易方式下,許多傳統的貿易規則或者無法適用,或者與之沖突。因此,電子提單的發展,首先面臨的是電子商務所產生的一般問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書面形式問題 許多國家法律要求以書面形式的交易單證作為證明交易有效或作為交易的根據,否則該交易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少國家還要求清關時提交紙面提單。聯合國貿發會議的研究報告顯示許多國家對紙面文件的法律要求己經阻礙了EDI的使用。簽字和認證要求問題 目前,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己得到解決,隨之也需要從法律上給與其認可,確認其效力,以便奠定這一技術發展的法律基礎。但現在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以及審判實踐中,仍將簽名局限于手簽這一范圍。證據法方面的問題 主要是指計算機所傳輸、儲存的數據電文在民事訴訟中能否作為證據及如何作為證據的問題。它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數據電文在證據上的可采納性或可接受性,其次是證據的證據價值或證明力。安全問題 由于國際互聯網是開放性的信息傳輸網絡,因此,企業交易信息雖然被加密,但安全問題仍然是重要的實際問題。它涉及到如何防止出錯,如何防止發生篡改和欺詐,如何防止將電子數據的內容泄露給未經授權的人等問題。錯誤責任問題 在電子數據交換中,未發出通知或通知錯誤的后果往往是非常嚴重的。在出現這類情況時,可能引起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造成未發通知或通知了錯誤的當事人應承擔何種賠償責任;二是應當由哪一個當事方來承擔錯誤的損失風險。 如前所述,通過電子提單轉移所有權所面臨的一般問題,其實就是電子商務中所面臨的一般法律問題。為了解決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一直在進行立法上和實踐上的努力與嘗試。到目前為止,很多阻礙電子商務及電子提單發展的障礙已經消除。
二、通過電子提單轉移貨物所有權所面臨的特殊問題:提單物權轉讓功能在電子環境下的實現問題 電子提單取代紙面提單,并不簡單地指提單由計算機產生,而是意味著更多的東西。它是指使用電子信息對計算機中插入的數據進行電子傳輸,以便電子提單由一系列電子信息組成。在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之間進行發送和接收。顯然,電子提單不能簽發幾份正本,也不能像紙面提單一樣進行轉讓。但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它能否履行與紙面提單同樣的功能? 電子信息旨在取代紙面單據,而不是代替紙面單據的功能。人們希望電子提單能履行與紙面提單相同的功能,其唯一的區別應該是履行的方式。收據和證據功能如果采取適當的擔保和認證程序,關于貨物與合同條件的信息很容易通過電子信息傳輸,這兩點對于電子提單不會產生特別的問題。 提單等紙面單據的可流通性、權利單據的特征對電子提單產生了嚴重問題,權利單據控制著某些法律權利的轉讓,如推定占有與交貨權,這些權利是以實際占有正本提單為依據的。在這方面電子提單存在重要障礙,它能否作為權利單據值得懷疑,因為它不可能實際占有。這就意味著它不能交付或背書給新的持有人。以傳統的眼光來看,可轉讓性的概念是與紙面單據相聯系的,因為只有有形的東西才能從國際貿易中貨物所有權轉移問題研究一個人轉移至另一個人。要彌補這一缺陷需要找到一種辦法,對單據進行實際占有,以便能模仿權利單據的可流通性。 (三)電子提單轉移貨物所有權所面臨的法律問題的解決 從電子提單下貨物所有權轉讓程序中我們可以看到,承運人始終處于中心的地位,賣方、發貨人、銀行、買方和收貨人均以承運人為中心,通過專有計算機密碼完成在運輸途中貨物所有權的轉讓。 由此可見,在EDI系統下,買方要在貨物達到目的港之前轉讓貨物所有權給第三人是很難辦到的,買方不能轉讓其手中的密碼來轉讓貨物所有權,因為根據《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第八條規定,密碼不能轉移,承運人及其有關各方應保持密碼的安全性,密碼具有獨立、專有和不可轉讓的特點。因此可以認為,通過以密碼鑒定的通知來實現貨物所有權轉移的這種方式,只能是貨物所有權從賣方向買方的轉移,而不包括買方向第三者的轉移,因此它同傳統的紙提單轉移貨物所有權有著根本的不同。 提單的物權憑證作用使得提單上的收貨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權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并可在船舶達到目的港交貨之前進行轉讓或憑以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用EDI系統傳遞電子提單很難起到提單物權利憑證的作用,國際商會《199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也承認,用EDI程序代替體現物權憑證的提單,仍然很困難。 (四)結論 電子提單下如何更好的轉移貨物所有權,以下幾點不失為可取之處:首先,雙方當事人之間必須以協議明確表示雙方的貿易往來適用電子通訊交換方式;其次,承運人只有獲得有權指示他交付貨物一方的指示時才交付貨物;第三,為防止濫用密碼,只允許一方使用一次性密碼來進行電子交換,承運人接受過的密碼,便立即被取消而失效,新的持有人必須獲得新的密碼,方可對貨物享有所有權。 此外,為確保安全,作為過渡辦法,在實踐中可采取兩點措施:第一,收貨人提交電子提單,并不免除其還需提交提單正本的責任;第二,憑電子提單提貨,須由買方向船方或承運人提供擔保之后方可提貨。
: [1]呂國民.國際貿易中EDI法律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陸洲."電子提單的安全性的法律分析".海商法研究,2001.第206頁。 丁強,高爽.電子海運提單及其實現,國際商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7 馬遷."電子提單面臨的法律問題及其立法建議".理論探索.2007,第1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