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治理結構與農業產業化經營解析
范長江
從市場交易成本和內部組織成本來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進入農業產業化經營鏈條能節約成本,提高農戶的預期收益,具體體現:(1)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比農戶具有更強大的經濟、信息優勢,能避免盲目生產,簡化交易關系,實現規模經濟。無論對龍頭企業一方,還是農戶一方,合作組織的介入都是帕累托改進。龍頭企業簡化了訂單對象,降低了風險,監督和談判都更為容易。(2)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進入農業產業化鏈條能改善農戶的市場地位,改變農戶與龍頭企業間的不均衡狀態。從交易對象的稀缺性來看,農產品具有同質性,容易替代,而龍頭企業卻是相對稀缺的,農戶沒有很大的選擇空間,因此,農戶對龍頭企業有強烈的依賴性,加上龍頭企業在市場信息、產品檢驗等方面處于絕對主導地位,往往是強勢的一方。通過合作,農民可以依托較為強勢的組織,強化博弈能力,提升與其他市場主體的談判地位,形成對農民較為有利的農產品價格,有效規避價格風險,同時,對企業違約行為產生一定的制約。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得以發揮以上減少風險和形成規模經營的優勢,必須有一個前提,即必須有低于市場交易成本的組織成本。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而家庭經營在目前是組織成本最低的經營單位,相應地,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組織成本也會大大降低??紤]到渝東北翼農村發展基本處于一個靜態發展社會,便于監督,減少了信息的不對稱,在一個相對狹小的地域內,重視聲譽的傳統有效抑制組織內部的機會主義行為發生。 根據以上分析,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作為企業形態進入農業產業化經營鏈條,相對于農戶單個進入市場來說是個“帕雷托效應”改進。但是這種改進從理論可能性轉變為現實是需要條件的,筆者觀察到,在現實中,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進入市場的態度比較消極,缺乏內生需求,僅僅把市場轉移到企業內部并不能保證交易成本的節約,因為這樣做在減少市場交易成本的同時增加了企業的組織管理成本。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進入產業化經營鏈條的成本的增加表現為:(1)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政府主導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存在產權不明晰的潛在危險,農民的激勵動機受到弱化。(2)受制于集體行動的邏輯。在追求集體行動的收益的過程中,“除非一個集團中人數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強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使個人按照他們共同的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采取行動以實現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 [4]。因此,在組織內部,農民的機會主義動機加大了成本。(3)各種顯性與隱性成本增加。顯性成本包括支付的會費、扣除的組織管理費用和發展基金,隱性成本包括受到組織的制約,談判中必需與組織一致的談判成本。(4)農民的有限理性行為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成本。農民作為行為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約,不可能知道有關的所有信息,也不可能完全理解各種狀態出現的概率和對自己的意義。因此,參與人的決策通常基于“常規”而非理性計算,而“常規”的經驗往往并非是最優的選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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