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調查與思考
佚名
近期,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民二庭調查發現,當前農村承包糾紛案件增多、類型復雜,到穩定和農業經濟。2004年受理此類案件24件,比起2003年的6件,增長300%;2005年1月—9月受理10件,同比下降36%。對于這一現象,筆者以2003年以來淮陰區法院審理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進行調查,在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成因的基礎上,試圖提出減少糾紛的一些對策。
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主要類型
本院民二庭受理的40件案件中,其主要類型為:
1、承包人不按時交納承包金,共25件計62.5%,這類糾紛占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絕大多數,承包人往往拖欠承包金,或者合同到到期后繼續占有土地卻不再交納承包金,發包方往往以違約為由,要求承包人返還承包土地,并給付承包金。例如淮陰區西宋集村在窯廠改制過程中,將村里的數口漁塘承包給數個村民,承包人一直未繳納承包金,在合同到期后亦未返還漁塘,后西宋集村委會將這十余名村民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漁塘承包合同,并給付欠繳的承包費。
2、發包人擅自毀約,將土地另發包他人,或單方提高承包金,或不能及時交付土地,共4件計10%,這些類型的案件都是承包人起訴要求發包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例如某村委會為鼓勵種植蔬菜大棚,以優惠的條件將土地承包給村集體以外的個人,后來某合資需開辦廠區,在優惠條件的引誘下,村委會又將土地租賃給企業,并蓋上了廠房,原承包人起訴要求返還被占有的土地。
3、第三人對土地承包合同存在異議,要求解除合同,重新進行土地承包,5件計12.5%,這類合同往往是村組將土地發包后,第三人提出發包違法或損害其利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4、其他類型,占15%。
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承包人的承包利益凸顯后,其他農戶因心理不平衡產生糾紛。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后期以來,因農村稅費名目煩多,農民認為種地無利可圖,往往外出打工,致使土地拋荒,村、組或上一級政府經農民同意,將土地以較低價格租賃給第三人使用。而現在進行稅費改革,取消了農業稅,進行“水稻直補”,加之糧價及農副產品價格上漲,廣大農民認識到種地有利可圖,加之第三人承包利益顯現時,農民在心理上產生不平衡,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權成訴。
2、合同不規范,權利義務不明確缺乏必要的書面形式。有的土地承包多是發包方“畫地為牢”或“指河為界”,條款不完善,表述不準確,對土地的面積或位置沒有明確規定,致使許多情況下雙方發生糾紛案件事實很難查明。如某村集體作為發包方,實行指定地片進行發包,也就是經這塊地按照習慣起一個簡單的地名,如“村南崗東地”、“河西洼地”等,然后把承包戶叫到該地確認一下就直接簽訂合同,在該村32份承包合同中,其中13份就是采用這種發包的,占承包合同的40.6%,因合同中沒有確切的畝數,對土地的四至也僅能說出大體方位,致使其中5份在履行中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還有的合同中沒有保證合同履行的規定,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缺乏制約機制,影響承包效果,出現了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費;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不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等。經發包方和具有農村土地資源管護責任的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侵害農民承包經營權益制造了條件。
3、發包程序不合法。現行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概念模糊,“農民集體”沒有明確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體權力時,作為所有權人的農民集體的真實意愿難以得到真正體現,對于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在發包土地時,并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村民小組會議決定,一些農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當所有權代言人,為自己牟取利益,一旦發生爭議,又以合同訂立程序違法為由進行抗辯,使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實現。如某村民小組的原任組長以組里將土地承包給自己父親使用,但未經過組民小組會議進行決定,現其父親長期占有小組土地并不交納承包費,致使村民小組起訴。
4、沒有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權當作農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權利。對農民權益的保護現行法律中缺少最直接、最具體的規定。農民的積極性不能得到很好的發揮,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能得到很好落實,歸根結底還要落實到法律在農村土地承包權的規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