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型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的探討
佚名
摘要:小型漁業船舶生產安全是一個綜合性社會問題,需要整個社會形成“船東負責、社會監督、行業主管、政府統抓”的齊抓共管的局面。作為生產活動的可控因素是生產者和生產工具,這是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可以通過各種有效的控制手段進行約束的。在漁業生產活動中,只要具備合格的生產者和安全的生產工具,依法安全生產,達到漁業經濟、社會效益雙贏的目標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關鍵詞:小型; 漁業船舶; 安全 1 造成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因素 1.1 漁業生產者的技能與其證書不相符 《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了船舶必須配備合格的船員。在船員的組成中,職務船員是骨干,普通船員必須在職務船員的指導下進行生產。我們在進行船員崗前培訓中,理論知識的學習遠遠超出對其實際操作的考察,船員取得職務證書,僅僅是證明他具備上崗的資格,至于上崗后能否真正勝任,我們卻是很難對其實行動態管理,促成了部分船員在培訓中僅是為了取得證書,在生產中,卻依然按習慣做法進行生產,沒有將在培訓中學到的知識用到實踐中,這就造成了所持證書與其實際技能嚴重相背離的局面。 1.2 沒有制定漁業安全生產規程 漁業生產因受風、浪等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生產環境極其惡劣,生產強度很大,屬于高危險產業。所以在生產過程中的每一環節必須環環緊扣,人與人之間必須密切配合,對于每一環節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必須提前制定應急預案,明確各自的職責,嚴格按生產的規程進行生產。 1.3 漁船管理方面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明確了對于漁業船舶的檢驗是強制檢驗,但對于船舶所有人,因其法律意識參差不齊,有的因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逃避檢驗,駕駛不適航的漁業船舶違規出海生產,這是漁業生產事故的多發群體。在作業區域的范圍中,他們無固定的區域作業,作業時間也不固定,對其實行動態管理難度很大,這是造成違規漁船存在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