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WTO法律中長句的特點
楊劍梅
摘要: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針對我國入世法律文件譯文的討論與評價更使法律文體翻譯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本文即從WTO英語法律文本語言的構成與特點出發,結合翻譯理論以及漢語與英語這兩種語言自身的特點,系統了探討了WTO法律文體中長句的構成和特點。
關鍵詞:WTO;法律長句;特點
1 關于WTO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于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其前身是“關貿總協定”,簡稱GATT (1947)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Trade)。世貿組織被認為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代表,其核心是世貿組織的各項協定。這些協定是由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通過談判達成并簽署的,已經各成員立法機構的批準。這些協定包含了國際貿易通行的法律規則,一方面保證各成員的重要貿易權利,另一方面對各成員政府起到約束作用,使它們的貿易政策保持在各方議定且符合各方利益的限度之內,這樣做是為了向產品制造者和服務提供者提供幫助,并便利進出口業務的開展。
從成立到現在, WTO已經制定和通過T大量的法律文件(Legal Instruments)和各種協定,以此來規范WTO成員國之間的經貿活動和促進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WTO這些法律和協定用三種語言擬定,即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尤以英文文本的使用最為廣泛。目前WTO英文法律文本已有了一些漢譯本,但它們只能作為參考,因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W TO規則,直接學習其英文法律文本能幫助我們更為準確地理解這些規則。
2 WTO英語法律長句的特點
2.1 產生長句的原因
為使語言準確,嚴謹,莊重,法律文本語句中對中心詞的限定過多,對某一法律概念成立的條件限定也很多,為了使信息量更大,更好地表達復雜的事物,并作到敘事具體,說理嚴密,層次分明,其句了結構自然會包含很多的從句和修飾成分,這使得法律英語的句了結構常常很復雜。所以,法律文書中大量地使用長句,通常一句話就能構成一段話。其中不僅有狀語從句,又有很多修飾限定的成分,這就給理解造成了很大困難。
2.2 WTO法律長句的句法特點
比較其他文體,WTO法律英語在句子結構方面的特點非常突出,往往是連續的一連串的短句通過各種從屬關系交織組合成一個龐大、冗長而獨立的復合句。有時,一段法律條文只有一個句了,但這個句了往往包含有若干從句,從句包含若干短句,短句又帶有從句,從句再套從句,錯綜復雜。
法律英語長句通常使用以下三種從句。
2.2.1 狀語從句:WTO法律英語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大量使用狀語從句,尤其是條件狀語從句。一般來說,法律規則是由“假設”、“處理”和“法律后果”三個個部分構成。“假設”是各法律規則適用的條件,該條件是指貿易中可能發生的、一旦發生就會造成某些危害后果因而應當受到“處理”的法律行為。所以,法律文書中廣泛使用條件狀語從句或讓步狀語從句,有時一個句了中會使用多個條件狀語從句。這在普通英語中較少見。法律英語常常使用由“wherea… provided that… unless … in case… ”等引導的狀語從句,最常見的則是“if”引導的條件狀語從句。
2.2.2 定語從句:使用定語從句是由WTO法律語言的精神性決定的。其使用目的在于使條款意義明確、清晰,排除誤解。相對而言,法律文件要求其規范的內容明確,調整的法律關系清晰,所以概念的限定比較嚴謹,語言限定性定語從句用得比較多,而作為補充、說明、解釋性的非限制性定語從句用得比較少。這也是造成WTO法律英語長句多的重要原因的一個方面。
2.2.3 并列句:WTO法律英語所表達的內容復雜,需要把話盡量說得完整,滴水不漏,使語氣客觀、平靜、凝重。在表達的方式上,為了使句子結構更為嚴謹、客觀,法律英語將眾多并列成份納入一體,平行排列,結構對稱,并且常用同義詞或近義詞并列結構,尤其是and或or引導的并列結構。如果用and連接的并列結構是為了使法律條文表達得更精確,那么用or引導的選擇性并列結構,就是為了使法律條文所述的內容更加嚴謹、全面,不留漏洞。
2.3 長句中使用某些特殊含義的詞語
WTO英文文本中存在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詞語。要正確理解和使用WTO法律條文,就必須了解和準確理解它們的含義,否則,就會導致理解失誤、甚至引起不必要爭端或分歧。以下便是一些典型的具有特殊含義的詞語:
“Country” and “nation”
該詞組原直譯為“國家和民族”在WTO英文法律文本不能將該詞組理解為“國家和民族”,應理解和翻譯為“世貿成員方(WTO members)請看相關WTO文件對此的解釋:In particular, the words “country” and “nation” are frequently used to describe WTO members。 “Customs Territory”
該詞語原被理解和翻譯為“關稅領土”,而應該理解和翻譯為“關稅區”眾所周知,WTO是一個全球性經濟貿易組織,其成員國(members)可以是國家或單獨關稅區(a few members are officially “customs territories”,and not necessarily countries in the usual sense of the word),如我國的香港、澳門和臺灣等地區都是WTO的單獨關稅區成員。
“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和“ 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有的人把這兩個短語均理解和翻譯為“多邊貿易協議”,這是欠準確的。嚴格的講multilateral和plurilateral并非同義詞,multilateral起源于拉丁文的multus,意為“多”;而plurilateral來源于拉T文的plures,意為“幾個”。因而,"Multilaterl; Trade Agreement”應理解和翻譯為“多邊貿易杖議”,指WTO成員方簽署的貿易協議;fTr"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則應理解和翻許為“次(小)多邊貿易協議”較為妥當,指由一部分成員方簽署的協議。
我國著名世貿專家趙維田指出:“所誰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指并非 W TO全部
成員都參加的“小多邊”協議。在東京回合談判中,除了multilateral的GATT總協定外,有一些協議僅僅是由一部分成員方簽署的,所以這些協議被科為“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世界貿易組織也沿用了這一用法。
其實,WTO英語法律文本中有很多這樣的特殊意義的次,在此不能一一列舉,想要徹底掌握這些短語和詞匯的特定意思,需要平時的廣泛閱讀和積累。
2.4 長句中常有法律,合同或經貿術語
W TO條款中使用了不少法律術語和套語,如: Each party shall …under paragraph… ( 各締約方應根據……);in whole or in part(全部或部分);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paragraph 3(遵守第3款的要求); On written request of an exporting Party根據出口方的書面請求); may be based upon an agreement or arrangement with the country concerned(可依據與有關國家的協定或安排)。For purposes of this paragraph(就本款而言);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5, each Party shall provide that(除第5段中所述內容外,各締約方應) .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Agreement(除本協定另有規定外)。這些法律術語和套語的頻繁使用,使得WTO英文法律文本讀起來頗為難懂,增加了理解的難度。因此,要準確理解WTO英文法律文本,就必須了解和熟悉這些術語。
3 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WTO英文法律長句不僅具有一般法律長句的特征,同時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句法特點,了解和熟悉WTO英文法律長句的這些顯著特點,有助于我們準確理解和掌握WTO法律條文,更好地履行W TO賦予我們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可為WTO英文法律的漢譯提供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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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