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險是外貿出口企業規避風險的“法寶”
佚名
論文導讀::出口信用保險。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現狀。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成為了提高企業出口競爭力的有效措施。 論文關鍵詞:出口信用保險,外貿企業,現狀,作用,措施 出口信用保險,雖然屬保險類,但它與我們平時說的商業保險有著很大差別。出口信用保險是各國政府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風險基金的政策性保險業務,是國際上公認的支持出口、防范收匯風險的有效手段。出口信用保險作為國家一項政策性金融工具,在國外買方發生破產、拖欠、拒收或買方所在國發生政治事件時承擔保險補償責任,確保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促進出口企業承接國外訂單。 自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國際信用環境惡化,我國外貿企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信用和結算風險。受金融危機波及,出口訂單急劇下滑、賒銷賬款追不回、資金鏈緊張等問題正困擾著無數的外貿企業。當前出口信用保險成為了國內外貿企業防控貿易風險的避風港。它不僅可以讓企業避免因大宗貨款損失而陷入困境,也可以通過出口信用保單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融資難題,成為了提高企業出口競爭力的有效措施。 一、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 1、保障外貿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 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險對國外買家及國家的風險調查評估,可以指導出口企業選擇更有利的貿易對象和貿易條件,避免和防止收匯風險;另一方面措施,通過投保,出口企業將收匯風險轉嫁給了出口信用保險機構。逾期的應收賬款可以通過索賠解決,大大降低了出口企業的收匯風險,保障資金的回籠和利潤的實現。同時,專業的信用保險機構還能夠通過其追償能力實現企業無法實現的追償效果。 2、有助于增強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 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以來,一些國家的貨幣大幅貶值、出口產品價格下降,相對削弱了我國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導致我國外貿出口企業訂單減少。出口信用保險的市場拓展和信用管理功能,可以幫助出口企業采用更具競爭力的支付方式搶抓海外訂單,有效提升出口商品的競爭力,穩定外貿出口市場。 3、 有利于外貿出口企業獲得融資支持 出口信用保險與出口融資相結合,是出口信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出口商獲得信貸資金的條件之一。出口信用保險的便利融資功能,可以增強融資銀行信心,有效緩解外貿出口企業的資金瓶頸,提高企業承接訂單的能力,加速企業資金周轉,進而帶動企業進一步擴大出口免費。 4、為外貿出口企業規避貿易壁壘提供堅強保障 金融危機以來,貿易保護主義抬頭,而受市場結構、產品結構等影響,中國是貿易摩擦的重災區。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險對于外貿出口企業因反傾銷、特保等原因造成的一些損失給予直接的補償;另一方面,國內企業可通過國外設廠或第三國轉口的方式合理規避貿易壁壘。出口信用保險對于企業海外設廠的風險、企業在海外將貨物生產完畢后出口給第三國的風險,提供相應的風險保障。 二、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發展起來的。1989年,為了鼓勵企業開拓海外市場,國家責成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負責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當時是以短期業務為主,從而引進了發達國家開展了近80年的出口信用保險制度。1992年,人保公司開辦了中長期業務。1994年,政策性銀行成立,中國進出口銀行也有了辦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權力。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開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兩家機構共同辦理。1996年,中保集團由國務院批準,代表中國加入“伯爾尼協會”措施,標志著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向國際化發展邁出了新的一步。2001年底,國內唯一一家開辦出口保險業務的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正式成立。2009年以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規模得到快速增長,2009年保險及擔保業務突破1000億美元大關,共實現保額1166億美元,同比增長85.8%。2010年再創新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年內總承保規模突破1811.7億美元,出口信用保險服務的客戶數同比增長51.6%,覆蓋面進一步擴大。 (二)當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存在的問題 雖然近年來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業有了較大發展,但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規模與中國貿易大國的地位還不相匹配,其對經濟的支持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同其他一些貿易大國相比,差距很大。我國出口信用保險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出口信用保險缺乏法律保障 雖然我國在外貿法中規定了出口信用保險的內容,但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出口信用保險作專門的規范,主要以我國《保險法》來規范出口信用保險,但由于出口信用保險與《保險法》所規范的商業保險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以《保險法》來規范出口信用保險不能為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和運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2、保險基金儲備不足 國際上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責任總額與風險準備金的合理比例一般為15:1左右,而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現行比例為20:1.到目前為止,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保險基金不足5億美元,規模較小,而對日益擴大的對外貿易,無法滿足投保需要。 3、出口信用保險費率較高 目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短期險平均費率基本上在0.8-1%之間,其中對東歐、南美、非洲等風險較大的國家和地區,平均費率高達2%,中長期險種費率為4.9%。保險費率過高,增大了出口企業的成本,投保的積極性不高。 4、信息系統不健全 我國還沒有建立完整的健全的信用評價體制,尤其是對國外的一些主要進口企業的經營狀況,資本規模,信用等等信息不是很了解。 5、出口企業對出口信用保險意識淡薄 我國進出口企業只有11%建立了信用監管體系,而在已經建立信用監管體系的企業中有93%屬于外資企業。外貿公司對出口信用保險認識不夠,企業普遍認為保險會加大成本費用。此外措施,由于對出口信用保險宣傳力度不夠,很多出口企業對于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和投保程序不甚了解。 四、完善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主要措施 1、加快立法工作,使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有法可依。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出口信用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現在依據的法規僅是《保險法》,缺乏法律規范的后果之一是經營管理體制的不穩定,參與部門和機構的性質,職責及其相互關系不明確。應加快出口信用保險的專項立法工作,盡快制定出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出口信用保險法》。通過法律明確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經營原則、經營范圍、國家風險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方式、保險費率基準、國別限額、風險控制、損失界定等,使出口信用保險從審批到簽訂保險合同再到履行合同義務都有法可依。 2、加大對出口信用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提高出口信用保險的風險基金規模、擴大承保能力。出口信用保險在我國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作為一種政策性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應該以國家財政為后盾。我國應按照國際慣例為出口信用保險基金建立合理的增補機制,根據出口規模、國家財力以及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適時增補風險基金,如每年從出口信用創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在當前外匯儲備穩定增長的情況下取出一部分資金予以支持,緩解其資金不足的問題;在稅收政策上可實行免稅或低稅率優惠扶持措施,政府應繼續對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實行稅收減免,并對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出口企業實行稅收減免或優惠,以支持其發展。 3、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應適度降低保險費率,擴大出口信用保險的規模免費。為了在金融危機中鼓勵企業出口,2009年6月,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將保險費率平均下調30%,由原來的0.65%下調到0.45%,但是與發達國家平均0.1的費率相比還是偏高。偏高的費率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使原本就處于微利狀態的出口企業望而卻步,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險規模的擴大。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合理下調出口信用的保費率。在總體水平下調的基礎上,實行差別待遇,對于信譽好,自控能力強,賠付率低的企業可給予更加優惠的費率。同時,政府應增加保費補貼的金額,有效降低出口企業的投保成本,促進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發展。 4、適度引入競爭機制,不斷完善運行機制。由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堅持獨家政策性的經營模式,會導致缺乏降低保險費率、開發新險種的內在動力。我國應積極借鑒英國、荷蘭、比利時、瑞士等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設置模式,制定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發展方針,政策性險種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獨家經營措施,商業性險種可引入商業性保險公司參與,調動商業性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共同為出口商的收匯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從而能夠有效地減輕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由于風險準備金不足的限制。引入競爭機制有利于提高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優化保險產品結構、降低保險費率,提高企業投保的積極性。 5、出口企業要充分認識并重視出口信用保險。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出口企業的保險觀念比較薄弱,許多企業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險的存在。因此,一方面,要加強宣傳,使出口信用保險深入人心,提高投保率。另一方面,我國出口企業應注意規避風險,對于出口風險大的項目和地區一定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特別是中小企業,要強化風險意識,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保障安全收匯,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出口企業應將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作為自己開展為業務的參謀,不斷拓展出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