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若干問題的討論
孔令新
論文關鍵詞:水利工程;監理工作;督導管理
論文摘要:工程建設監理作為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務行業,應通過提高對實施項目建設監理工作的認識,提高承包商對監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工程建設各方的法律法規意識、確保合同順利實施三個環節做好監理工作。
工程建設監理作為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務行業,自1988年開始試點以來,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使其在工程建設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在工程質量、投資、工期方面的控制效果發生著巨大的變化,而且所發揮效益日益顯著。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之間引入了建設監理單位作為中介服務的第三方,監理單位以經濟合同為依據與承包商、項目法人之間以提高工程質量和建設水平及建設效益為目的,形成了相互制約、相互協作、相互促進的一種新的工程建設運行體制。同時多家監理單位的設立,多家承包單位參與同一項目的投標與監理,使工程建設管理也加入了競爭機制,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節約投資,合理縮短工期創造了有利的條件。建設監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鑒階段向完善、成熟階段邁進。由于我國的建設監理制度起步晚,舊的工程建設管理體制還在不同程度的束縛著監理制度的發展,工程建設監理制度與質量監督關系模糊,關于建設監理的法規制度不完善,監督引導機制不健全,對工程監理的作用、意義及監理人員的條件理解片面等原因,筆者經過數年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踐,發現目前水利工程建設存在著某些問題,影響了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在此對其原因作簡單的分析:
1 有待提高對實施項目建設監理工作的認識
當前,建設單位與監理之間是通過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建立起來的一種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雙方都要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行使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期用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效益。由于我國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內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傳統的工程建設管理制度通常是由建設單位一方說了算,使得早期的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很難走上規范化的軌道。建設單位委托監理,有的認為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有的認為是根本不需要監理,有的只是為了應付上級部門的檢查或迫于建設程序制度的約束;有的把監理僅僅當作是檢查質量的工具使用,被認為是“高級質檢員”。即使被授予了“三控制”的權力,建設單位也認為“剝奪”了自己的權利,而承包商又認為監理人員是業主的利益代表,不把監理當作獨立的第三方看待。在實際監理工作操作中也要處處領會業主的“意圖”,看其臉色行事,具體工作常常受到他們的控制和干涉。雖然目前存在的這種情況不是普遍現象,但遺留的傳統工程管理觀念依然存在,仍然不同程度的影響著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和進行,這在規模較小及地方性集資的工程建設中顯得尤為突出。在某些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經常以自我為中心,無視行業規范的要求,以地方性的行政法規代替國家有關法律條文,隨意變更設計文件,不通過監理工程師直接給承包商下達指令,造成監理單位和承包商無所適從的局面,甚至用地方慣例簡單的解決工程上發生的許多實際問題,使得承包商無法適應隨時變化的“上層”決策,造成不計經濟損失的窩工、返工的現象,導致工程進度嚴重滯后,而監理單位卻首當其沖地被當作了“替罪羊”。這種不規范的行為,直接導致工程質量失控,對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很大的影響,出了任何問題把全部責任推卸給監理承擔,有了利益卻視監理為“絆腳石”。這其中有建設單位違反合同約定以行政命令取代合同條款處理的,有的則不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經濟的規律辦事,無視行業規范在工程量計量和工程量單價等方面的規定,隨意改動合同工程量及單價事后又無補充合同等完善手續,也是給監理工作造成無所適從的尷尬局面,浪費了大量建設資金,使建設項目喪失了許多發揮效益的好時機,造成了很大損失。
2有待于提高承包商對監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承包商是建筑產品的生產者,監理的一切活動必須以監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為依據進行的,是公正的第三方,而不是承包商的質檢員。有些施工單位無視各項驗收程序,某些中間產品或有些工序環節沒有進行自檢就直接要監理去驗收,而承包商自己的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形同虛設。我國《建筑法》及水利行業規范中明確規定,工程承包中禁止轉包和二次分包。實際上施工管理上漏洞百出混亂不堪,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分工不清,出了問題互相推諉扯皮,這在某些中小項目和地方性集資興建的建設項目中是屢見不鮮的。另外,承包單位一旦中標后,不按照承包合同中相應的承諾,設立的工程項目部關鍵人員張冠李戴東拼西湊,有的甚至為了節約生產成本沒有或減少本應投入的機械設備,許多施工方案根本無法順利實施。有些施工單位本身素質不高,在施工過程中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不予以應有的配合,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監理工作的難度。承包商的上述行為,使得監理工作難以正常開展,從而很難達到工程建設預期的控制目標。
3有待于提高工程建設各方的法律法規意識、確保合同順利實施
在一些中小型項目或地方性集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不按照工程建設程序開展工作,招投標制度只是遮人耳目的幌子。業主、設計、施工單位同屬一個系統或同體的“一條龍”服務,造成工程建設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管理混亂,致使建設監理的作用無法發揮出來,監理合同得不到認真履行。
上述問題的存在,給監理單位正常地開展監理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難,并且人為的設置了許多障礙,監理工作甚至出現了許多盲點,根本談不上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社會化、專業化、規范化,工程建設的質量也難以得到保證,給工程建設造成較大的影響,工程效益也得不到及時的發揮。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大力宣傳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并貫徹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建設各方對監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宣傳學習以市場經濟為依托的建設管理體制下的法律法規知識,發揮好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中的應有作用,保證建筑市場依法和有序的進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規范、培育和正確引導監理市場發展,加強對建設各方主體的監督、管理,提高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監理單位要加強監理隊伍自身素質的建設,提高經濟管理和法律知識和培養,既要有扎實的理論知識還要有具備豐富實踐工作經驗的“全天候”復合式人材,按照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選出合格的監理人員,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對監理人員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提高監理隊伍的整體業務水平和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