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的法理學分析
劉漢明
摘 要:2009年5月1日施行《消防法》相比較于1998年的《消防法》在形式、內容上都有諸多改進,建立了許多新的消防制度,并且從法理上來講完善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關鍵詞:消防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制度
2008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了第六號主席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消防法》的修訂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對于加強我國消防法制建設,推進消防事業科學發展,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消防法》的修訂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 建國以來,我國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迄今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但還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建設和諧社會新形勢的需要。一些對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亟待研究制定,一些已經制定的法律也需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以修改完善,另外一些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也需要修改完善及與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則需要出臺。我國當前的立法目標是: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新形勢,要繼續加強立法工作,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1 《消防法》的修訂正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原《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來,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消防工作面臨著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原《消防法》的一些規定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體現在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制度不夠完善,缺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防范火災風險的有效機制;消防工作責任機制不夠完善,消防責任主體的消防責任不夠明確;消防監督機制不健全,致使監督不到位等。 《消防法(修訂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消防法》的頒布及實施,對于進一步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進一步確定消防工作的職責、強化消防監督管理、促進火災隱患的整改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新《消防法》的頒布及實施是我國消防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是我國消防工作步入法制化的一個重要標志,其從消防工作的方針、原則,乃至于對火災的防范、消防組織的建設、滅火搶險救援工作、法律責任等都做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使消防工作的主要方面更加科學、合理,也更加符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 二、《消防法》修訂中的幾個新制度 (一)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消防法》第二條對消防工作的原則及消防安全責任制度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即“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并增加了“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相比于原《消防法》,其對于消防工作原則及消防安全責任制度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有效的協調了專門機關、有關單位和公民等社會各方面在消防工作中的關系。這樣的規定更加合理,因為消防工作屬于社會公共安全事業,需要多方面的積極參與,政府是社會公共安全事業的執行者,應當擔負起領導責任;專門機關是法律和政策的執行者,應當依法管理消防事業;而有關單位和公民是與消防事業利害關系最密切的主體,應當積極參與到消防事業之中來。修改后的《消防法》,依法履行時肯定了國務院對消防工作的原則要求,符合消防工作規律,有利于協調公安消防機構、政府其他職能部門與社會各單位之間的關系,建立和落實各方面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有利于調動公民參與消防安全建設的積極性。 (二)改革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核制度 建設工程消防圖紙的設計與審核是專門性技術工作,應當由專門的技術機構和技術人員來承擔。但是長期以來,建設工程設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來審核,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由公安消防機構來審核。由公安消防機構來審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占用了消防機構的病原,使滅火救援一線人員更加緊缺,削弱了經常性的消防監管。2 《消防法》在修改過程中將消防設計作為整個工程設計的一部分,規定由具備資質的施工圖紙審查機構承擔依照國家質量標準審核工程設計圖紙的職責,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僅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的備案、抽查責任。這樣以來,可以發揮消防設計圖紙審核人員的專業優勢,提高審核質量;能夠將公安消防機構從技術性事務中解放出來,集中人力、精力加強消防安全監督。為了加強消防監督,修訂后的《消防法》還規定了人員密集場所、較大規模的居住建筑以及特殊用途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程序,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程序;規定了中介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及嚴重失實消防文件的法律責任。所有這些措施都 (三)建立消防產品公告管理和出場批次檢驗制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保證消防產品質量的責任應由相關行政部門來承擔,但在實踐中,產品質量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在消防產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方面存在責任不清、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為解決上述問題,修訂后的《消防法》建立了消防產品公告管理和出場批次檢驗制度,即對消防產品實行公告管理、出廠批次檢驗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這將有利于從源頭上解決消防產品的質量問題,有利于防止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進入市場,也對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管提供了依據。3 (四)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制度 近年來,許多地方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往往因賠償、補償不到位,給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困難,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也給政府帶來巨大壓力。 我國《消防法》在修訂過程中,規定國家鼓勵發生群死群傷可能性較大的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投保火災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馂墓娯熑伪kU。由于我國保險事業發展較晚,在社會保險意識普遍偏低的情況下,從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開始,逐步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制度,有利于發揮這項制度抵御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五)完善消防監管制度 修訂前的《消防法》將消防機構應當承擔的監督管理責任分散規定在“火災預防”一章中,且不完整、不明確。修訂后的《消防法》單獨設立“監督檢查”一章,集中規定了關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責任。一方面加大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火災的查處力度,另一方面強化了對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監督,這些規定能夠切實的保證《消防法》的貫徹實施,同時防止權力濫用,符合依法行政、權責法定、公開透明、接受監督的法治要求。 (六)賦予派出所消防管理職責 據統計,目前我國60%以上的火災都發生在農村和鄉鎮。目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只在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設立,而公安派出所面對廣大農村和城市社區,最了解基層消防安全狀況,卻沒有消防管理職責。修定后的《消防法》賦予了派出所消防管理職責,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這既是我國消防實踐的需要,也符合消防法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