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方案
沈鵬飛
論文摘要 當今檢警關系不外乎三種模式,它們各自都有各自的特點:以英美為代表的檢警分立模式、法德為代表的檢警合體模式、日本的混合模式,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不同法系的檢警關系模式也開始趨于協調、接近。但是無論哪種模式都有著自身產生、發展的背景和原因,有著各自的優缺點,我們當然不能套用國外既有制度來健全中國的檢警關系。簡單的移植將會直接導致一些弊端:弱化檢察機關監督效能,使得從制度上有效控制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變得更加困難。有鑒于此,我們必須立足我國司法實踐的現狀,不斷健全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制度,使之符合日益復雜刑事訴訟工作需要。
論文關鍵詞 檢警關系 檢察官 監督
一、適度進行引導偵查
公安機關對開展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工作較為配合,但是由于此項工作目前并沒有進一步的法律予以規范,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細化約束,對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配合以及檢察機關的介入偵查能達到何程度等問題,在實踐過程中尚沒有統一的標準加以規范。 筆者認為,有必要將引導偵查進行規范化。一是明確引導偵查的目標。應當按照高檢院的工作要求開展引導偵查工作:“檢察機關引導偵查取證,必須立足于監督,立足于配合……;工作的重點是引導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完善證據?!币詫ψC據的收集、使用加以引導和對搜集證據過程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為目的,從法律監督的高度對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取證、訊問、準確確定罪與非罪等活動從批捕乃至起訴的角度進行“引導”,從而提高偵查活動的效率,準確打擊犯罪。二是明確引導偵查的程序。確定介入偵查的案件類型,如新型案件、疑難案件、復雜案件。以下五類案件,屬于應當介入偵查的范圍: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案件和涉黑涉惡犯罪案件;難、復雜、新罪名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司法解釋不明確、爭議大的案件;案情較為特殊、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間的案件;社會影響大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駐所檢察官一般以主動或受邀的方式介入派出所偵辦的案件,必要時報部門負責人決定,需要分管檢察長決定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分管檢察長請示。不適宜介入的案件,檢察官辦公室及時通知派出所,杜絕辦案人員自行聯系介入偵查活動,防止隨意介入產生的司法不公行為;三是規范引導偵查的方式。駐所檢察官在介入偵查時,堅持“參與不干預、引導不主導、言論不結論”的工作方式,通過查(調)閱派出所的相關案卷材料、聽取案情介紹、參與現場勘驗、旁聽訊(詢)問,討論分析案件、就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進行指導、引導,可以有效地把握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嚴格法定量刑情節的增減。
二、規范偵查
設立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的目的不僅在于拉近與基層派出所的距離,形成打擊刑事犯罪的合力,還在與加強監督,做好監督。有的駐所檢察官將工作重點放在與偵查機關聯合辦案上,以破案為工作重心,忽視了對公安機關派出所開展法律監督的這一重要職能。 隨著檢察官在基層派出所中工作的開展,派出所在偵查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易發現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如有的派出所存在立案不實,案件臺帳不完善的情況,體現為不處不立、不破不立、不立不登、不登不統的現象,在案件偵破上重實體、輕程序,這些都是容易隱藏違規違法情況的地方。駐派出所檢察官應當及時通過口頭建議,送達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形式提醒公安部門引起重視,及時發現、制止公安民警偵查中較容易出現的“小動作”,制約了偵查人員在查辦案件工程中的隨意性,從程序上保證了案件的正當性,而不是放棄法律監督的職權或等到出了問題再找原因,做到防范于前,制約于中,懲治于后。
三、健全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職能
在試行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制度的地區,對于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的職能有著爭議,有的地區受績效考核的影響,將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的僅僅作為偵查監督職能的延伸,工作集中在引導偵查、追捕、追訴等方面;有的認為當前檢察機關應當圍繞“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當前政法機關的三項重點工作,不能單打一,將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作為一個載體全面開展各項檢察職能,復制檢察機關所有業務全部到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豎 筆者認為,不論是圍繞績效考核的目標還是對照檢察機關工作實際全盤照搬都不能離開設立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的初衷。檢察機關是憲法明文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是秉承這一宗旨而設立的,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是對基層派出所開展的一種貼近監督、靠前監督的形式之一,注重的是點的監督,就近重點解決監督病灶源的特殊監督。它的發展趨勢是將“點”與“面”的監督結合起來,以點帶面,結合日常開展的制度性、常規性、常態性的對偵查機關的監督,從而形成對派出所、偵查機關的有效長期、動態監督。根據這一宗旨可以將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的職能劃分為必選項和可選項兩個層面,必選項應當涵蓋全部法律監督職能,可選項可以包含各類檢察業務。
(一)加強執行監督 駐所檢察官辦公室引導偵查、偵查監督方面不再贅述。駐所檢察官辦公室為檢察機關提供了一個有效的執行監督的平臺。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監督的對象是公安機關基層派出所,而基層派出所除了刑事偵查工作外也承擔著一定程度刑罰執行工作,比如緩刑犯、管制犯等監外執行人員的考察工作。而長期以來,司法機關的工作重點集中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訴訟環節,忽視了執行環節,尤其是監外執行的罪犯的考察工作,由于被考察人員人數眾多、流動性強,監外執行人員的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一直是執行監督的一塊短板。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可以依托駐所便利,定期對派出所監外執行罪犯刑罰執行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察,完善緩刑犯、管制犯等監外執行人員臺帳登記制度,掌握上述人員思想動態,對情緒不穩定、生活情況不好的人員及時會同公安機關進行談話、疏導,并會同派出所共同研究、解決監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將問題處理在萌芽狀態,從而彌補執行監督的不足。 (二)突出共性問題研討 駐所檢察官針對一定時期內發現的不當偵查行為進行歸納總結,爾后將情況集中向派出所所有承辦刑事案件的人員進行反饋,指出不當之處,提出改進要求,明確統一標準,杜絕不當偵查行為再次發生,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提高整體工作效率。在審查起訴環節,我們多次發現基層派出所出具的書面情況說明存在較大問題,遂通過共性問題研討加以規范、解決。在司法實踐中,發破案情況說明在庭審中起到重要作用,一般是由偵查人員負責提供,主要說明案件發生情況、偵破情況、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在實踐中,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公安機關承辦人員出具的情況說明沒有規范性,隨意性大。
四、完善工作機制
(一)完善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工作機制 為有效避免檢察人員長期在某個派出所工作所導致的人情案、關系案,駐所檢察官辦公室應當結合一定的輪崗機制,在同一派出所任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駐所檢察官工作期限滿1年的,應當由其向全院述職、并開展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下一階段選派依據,從而加強駐所檢察官的責任意識。 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自身也可以作為培養檢察人才的一塊基地。駐所檢察官的人選不按資排輩,除應具備檢察官資格、年富力強、具有豐富刑檢工作經驗等基本條件,全部競爭產生。在人員選派上,采用“高低搭配、老少結合”的工作模式,一般由辦案多年,經驗豐富的檢察員搭檔年紀較輕、經驗欠缺的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既融合了年輕干警敢沖敢想的工作勁頭,又起到了鍛煉隊伍,磨練新人的目的,賦予青年干警獨當一面的機會和責任,鍛煉青年干警,促使青年干警加快成熟,從而解決部分地區檢察人員青黃不接的實際困難。 在案件分派時,部門負責人將該派出所偵辦的案件相對集中的分派給對應的檢察官,實行“相對集中辦案”模式,由該名檢察官全程負責案件審查、監督工作,借助其熟悉情況的優勢,迅速準確的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加強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自身監督 設立駐所檢察官執法辦案檔案動態記錄駐所檢察官介入的每起案件處理情況,動態監督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運行質態,將駐所檢察官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來促使駐所檢察官不斷提升自身能力和業務水平。 (三)引入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外部監督 以駐所檢察官輪崗為限,到掛職派出所了解駐所檢察官履職情況。通過基層派出所警員的意見反饋,背靠背的問卷調查掌控檢察人員工作業績,從而強化對駐所檢察官辦公室的內部監控。同時,邀請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區工作者對駐所檢察官進行不記名投票,獎勤快罰懶、獎優罰劣,激發駐所檢察官工作積極性,約束駐所檢察官言行,確保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工作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