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擴大農村宅基地產權結構開放性
摘要:盡管農村宅基地'兩權分離'比農用地'兩權分離'早近20年,但宅基地產權結構開放性的擴大過程卻更為艱難曲折,從成員使用權看非本集體成員的獲取渠道先松后緊,從流轉使用權看非本集體成員多數情形下被排除在受讓方之外。應以順應城鄉人口雙向流動大趨勢、保障外來人口居住需求為目標,有序擴大農村宅基地產權結構的開放性。宅基地集體所有權可通過置換等途徑在不同集體所有權主體之間流轉,宅基地成員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內部流轉、但為給放活流轉使用權創造條件需要進行鋪墊性改革,宅基地流轉使用權可通過多種途徑擴大開放性。需要盡快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辦法,加快宅基地和農房的確權登記頒證,推進相關法律的立改廢釋。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農業經濟問題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