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著作權保護
摘要:近年來,得益于大數據、人工神經網絡和機器深度學習等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在文學、藝術等領域涌現出大量人工智能創作物。人工智能的自主創造性,使其不再僅僅是人類創作的輔助工具,還是人類創作的“合作者”。但是由于人工智能作為創作工具的局限性、不具有自然人的主觀能動性及相關法律規范的缺失等,導致其無法在作品創作中具備作者的主體資格,其完成的動作也只是作為人工智能設計者、訓練者和使用者創作的一部分。根據當前的技術和法律規范,人工智能創作物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下的作品,其權利歸屬應以約定優先為原則;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下,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人工智能使用者。對于非法使用他人所有的人工智能所獲得的人工智能創作物,其著作權歸應屬于其所有人;屬于職務作品的人工智能創作物,使用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應當歸屬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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