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遺傳病的告知義務與知曉權
摘要:遺傳病具有基因的攜帶和傳承性,在直系親屬之間具有相對明確的可預測性,借助于現代科技可提前預防其遺傳甚至醫療。遺傳病的知曉權對個人的自決權實現具有直接影響,醫方在遺傳病場合履行以主動告知為主、被動告知為輔的充分告知義務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患者隱私權的維護與告知價值的實現之平衡,應當合理降低醫方在對遺傳病患者外之這一第三者的告知義務上的風險,并允許醫方告知義務轉移給遺傳病患者。鼓勵家庭內部告知應當以維護家庭倫理和自愿為基礎,以此作為輔助告知的實現路徑。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醫學與法學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