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防震減災法》第36條為例拷辯國家標準的銜接問題
摘要:銜接不僅有相合和互含之義,還有上下和主次之分,與銜接相關的法律規范和各種規范性文本中不同的表達方式,也使銜接的意思層次趨于復雜,如果不能加以明確,會直接影響法的權威、國家標準的執行和規范性文件的實效,甚至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行使。通過對《防震減災法》第36 條作深入分析,發現解決標準銜接的實際問題,需推動標準化改革,需要完善法律責任條款、選擇合適的銜接表達方式、運用成熟的立法技巧、合理確定國家標準的地位、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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