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證明標準研究
摘要:證明標準的定位關乎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辦理的質量。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進程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不因程序分流而處于附屬地位,更不意味著可以游離于庭審實質化的要求之外。相反,認罪認罰從寬與以審判為中心具有理論交織中的耦合性,其適用的證明標準與其他案件并無實質性差異,只是基于被告人認罪認罰證明程序或要求相應簡化。由于證明標準具有指引和規范作用,降低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很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實然層面偵查和審查起訴質量的下降,也會引發偵查中心和口供中心的回潮。為了回歸以審判為中心下證明標準的本質定位,速裁程序應當避免書面審理之傾向,口供應在簡化且有限的程序空間中接受有效的嚴格證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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