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司法適用 張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法益為現實社會的管理秩序,而非虛擬的網絡空間管理秩序。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屬于以網絡為工具的犯罪,傳播信息是本罪的核心。“違法犯罪”僅指“犯罪”或者“刑事違法性”。行為人為自己犯罪實施本法條行為,可被下游行為吸收,成立吸收犯。“情節嚴重”具體表現為信息內容、數量、傳播面、社會影響和行為人違法所得。下游犯罪的嚴重后果不屬于“情節嚴重”。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法律適用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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