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法總則》對《海商法》修改之影響
摘要:民法與海商法之間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以及法制統一原則,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與《民法總則》相協調。《民法總則》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體現維護航運經濟秩序和適應中國航運經濟發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總則》規定的綠色原則將推動修改后的《海商法》海洋環境保護價值的演進;《民法總則》規定習慣作為補充性法源能夠彌補因《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港口貨物作業規則》被廢止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中國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且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規定航運習慣的適用不再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民法總則》將對海事訴訟時效制度的完善產生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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