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將內河船舶納入《海商法》調整范圍的立法建議 侯偉 武漢海事法院; 湖北武漢430040 摘要:隨著江海直達、海江直達運輸的發展,海船和內河船舶經常在同一航道航行,面臨同樣的風險,而區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缺乏法理依據,有違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則。為了促進內河航運健康有序的發展,規范內河航運市場,提高內河航運主體的管理水平和責任意識,營造良好的國內水路運輸營商環境,建議擴大《海商法》的適用范圍,重新對第3條船舶進行定義,完善內河船舶法律制度。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中國海商法研究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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