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雇傭救助的法律調整——兼論《海商法》第九章的修改
摘要:雇傭救助概念的司法認同具有重要意義,其成為海商法中為數不多的純粹中國元素的法律術語。雇傭救助受《1989年救助公約》調整,公約起草過程中已經充分評估了適用公約可能產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加百利”案再審判決亦表達了這一法律見解。應重視公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關系,其第九章的規定只能定位于救助公約的國內化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司法適用和將來的任何修改都需以此為前提。中國現行海難救助制度基本能夠滿足雇傭救助的規則需求,應慎重考慮基于雇傭救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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