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置”的中國民法典確認與表達
摘要:“三權分置”改革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深化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政策制度創新。中國民法典物權編編纂應當與《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聯動進行,積極回應“三權分置”改革。“落實集體所有權”并不要求創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土地所有權,應當繼續堅持《物權法》的立法設計,農民集體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為行使主體?!巴恋爻邪鼨唷迸c“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同質關系,應當增加規定國家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宣示性規范,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以及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調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義務,并充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權能。土地經營權應為中國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用益物權類型,應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土地經營權的基本內容,并明確土地經營權的物權變動模式為登記生效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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