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檢察機關在涉海“公益維護”訴訟中的主體地位
摘要:海洋自然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訴訟包含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檢察機關應以不同的訴訟主體地位參與。其中,海洋自然資源損害賠償訴訟是救濟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損害的私益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檢察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檢察機關應是督促起訴主體;而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是救濟社會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檢察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應是補充起訴主體。由于前述涉海訴訟的特殊性,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海洋自然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除適用《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所確立的領域訴訟行為的司法規范外,還應適用《檢察公益訴訟司法解釋》所確立的特定主體的司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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