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犯罪的獨立性和體系性建構
摘要:環境犯罪的獨立性意味著環境犯罪有自己的獨立品格,在刑法評價上是不受其他犯罪制約的一種狀態;環境犯罪的體系性意味著環境犯罪是一個由多個具體犯罪構成的體系。建構環境犯罪的獨立性和體系性的現實意義主要表現為,回應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目標,有效治理環境犯罪,實現環境犯罪治理的法治化以及回應生態法法域的形成。從立法體例上看,環境犯罪的獨立性更傾向于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相結合的立法體例。在法典化的立法體例下,基于環境犯罪在危害結果上的特殊性,應當將該類犯罪從"節"犯罪提升為"章"犯罪,并設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表述為"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罪",內容包括污染環境的犯罪和破壞生態的犯罪兩大類。前者既需要對污染環境罪進行分解,也需要增加新的犯罪類型,后者不僅需要增加新的犯罪類型,而且需要設立整體意義上的破壞生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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