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在社會救助行政中的職權及其法治化
摘要:社會救助作為維持貧者基礎生存條件之“最后手段”,之于人民生存權意義重大,而街道辦事處在社會救助行政中則處于“和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的一層”:其看似僅僅是相對人與審批機構之間的媒介,實則是行政過程中的強力一環。在規范意義上主要屬于特定縣級部門的審批權,在事實意義上卻有很大一部分“漂移”至街道辦事處手中。鑒于此,應當大力推進街道辦事處職權的設定與運作及其他相關制度的法治化,以求實現社會救助領域的良法美政,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并增進其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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