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亚洲国产日本电影一区二区三区,九九久久99综合一区二区,国产一级毛片视频,草莓视频在线观看精品最新

加急見刊

“好公司”為什么要判決解散——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8號評析

蔣大興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我國,股東提起強制解散之訴,需滿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之要件,但實務中對該要件應如何解釋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8號——林案采取"行為主義"的方法,將"經營管理困難"解釋為經營管理過程中的組織性或者治理性障礙,從而認可法院有權解散處于"盈利狀態"的"好公司"——進而引發"好公司"為什么要判決解散的問題。實際上,中國法院的此種裁判邏輯與美國法院的做法接近。司法解散制度旨在終結存在"人合性障礙"的股東關系,司法解散不是目的,而是股東尋求退出公司的手段。成文法賦予少數股東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力,實質在于賦予其退出公司的談判籌碼。案例實踐也表明,無論法院如何判決(公司解散或不解散),仍有存續價值的公司,都會通過買斷等變通方式,繼續存在。法院是否判決公司解散,與該公司是否居于盈利狀態(是否屬于"好公司")沒有關系,而與股東之間是否存在不可調和的"人合性障礙"有關。法院是否判決解散公司,不應以公司的盈利狀況好壞為主要裁判標準,而應以股東之間的"人合性障礙"為考量基準。破產法與公司法中的有關"強制解散制度"最終形成一種互補的體系,分別重點解決"資合性欠缺"和"人合性欠缺"、"公共違法"的公司之解散。如果理解了司法強制解散制度的本質,則不必過分擔心其對社會公眾利益會產生實質性損害,而應當修改立法,使司法強制解散制度更加寬容,增加替代性救濟方式,節省股東的退出成本。或者,更準確地說,"司法強制解散"可以被"司法強制退出"制度所取代——直接規定,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公司,少數股東可主張由公司或多數股東收購其股權,從而以公平價格退出"令其失望"的"好公司"。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北大法律評論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