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義務人民事責任辨析——兼評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號
摘要:指導案例9號指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當依法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履行清算義務,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這一裁判要點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的公司清算義務人的主體范圍和法律責任。不過,其中的法律邏輯并不清晰,效果也頗可質疑。從公司法的理論體系來看,清算義務人的主體范圍應按"對公司的管理具有支配性地位/影響"的標準界定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無須區別對待。清算義務人的清算義務在法律性質上應為信義義務,其指向對象在公司解散后未終止前仍為公司,但受益人由股東轉變為公司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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