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海洋漁業資源的法律地位——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中心
摘要:依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家基于主權、主權權利、公海捕魚自由原則乃至“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有權由其國民在相應海域從事漁業資源捕撈活動。同時,海洋漁業資源的養護和管理制度也是國際漁業法的重要內容。國際法沒有關于海洋漁業資源的所有權制度,這些制度屬于國內法的內容。檢視我國所有權制度,我國內水、領海中的海洋漁業資源作為所在海域的成分,歸國家所有,但珍貴、瀕危的海洋野生動物資源單獨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依據我國漁業法律制度,海洋漁業捕撈活動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漁業經營者獲得捕撈權,是其在各海域從事捕撈活動并獲得漁獲物所有權的國內法依據。另外,規范海洋漁業資源養護和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也是我國漁業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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