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跨國破產承認與協助制度:理論、實踐與規則完善
摘要:跨國破產程序域外效力的傳統理論包括地域主義和普遍主義,兩者各自的封閉性和理想化都無法滿足目前跨國破產司法實踐的需要,而折中的新實用主義可以較好地協調本國利益和國際合作這兩種訴求。基于這一理論,我國應揚棄地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和聯合國、歐盟的經驗,完善和細化我國跨國破產承認與協助制度的具體規則,主要包括:明確跨國破產程序的管轄權和效力,賦予外國破產管理人相應資格和職權,確定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范圍、依據和條件,確定對外國破產程序的救濟措施和效力范圍,從而為"一帶一路"和雙向投資大國的建設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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