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家主權豁免與我國民事訴訟管轄制度的銜接
摘要: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必然會面臨國家主權豁免案件。我國應摒棄既往實踐中"從未處理"的做法,轉而通過法院裁判的方式對國家主權豁免案件進行審查;在他國法院涉及我國主權豁免的案件中,我國也應通過參與訴訟的方式主張豁免,而不應單純地依賴外交途徑。在理論上,國家主權豁免是與主權派生出的司法裁判權相聯系的制度,但是,在實踐中,其通常與國際私法或涉外民事訴訟制度相結合,直接涉及國際民事裁判管轄權。因此,在具體程序方面,國家主權豁免的審查可以與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制度相結合。由于司法活動的中立性和被動性,法院首先應當實行被動審查模式,國家主權豁免可作為管轄異議的理由被提出。不過,因為外國國家的特殊地位,法院也應當依職權采取主動審查模式。兩種審查模式的分界時點應設在答辯期間屆滿,以便更好地與"應訴管轄"、"缺席判決"等制度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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