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環境法立法目的及相關內容的建議 徐祥民 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 摘要:在環保法進行修訂之際,我們對環保法的立法目的、調整手段、調整范圍等概念逐一進行梳理。環境法應該使用多種多樣的手段促成人與自然的和諧,而建設生態文明的環境法的最重要的手段,是克服業已存在且愈演愈烈之勢的人與自然不和諧的最有效的手段,也是環境法完成其基本任務的最重要的手段。 注: 保護知識產權,如需閱讀全文請聯系中國環境法治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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